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姚宝某与石某某春潮化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及企业应当负担工伤事故所产生的费用范围,原告诉请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住院期间门诊费及复查费,除就业补助金属于被告企业应当负担的范围外,其余部分均属工伤保险的理赔范围,因此原告诉请被告负担上述费用,明显与法不符,故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就业补助金问题,原告亲属李敬昌调查笔录中已经表示被告所给付的9000元费用包含一次性就业补助,且已言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互不追究。原告对已收到被告9000元费用无异议,但否认曾委托李敬昌办理此事。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已经在事实上对李敬昌的行为进行了追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的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后 ...

阅读更多...

张家口市冶金设备检修中心与张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最后一段规定:“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据本决定的规定执行。”本案中,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10月27日该决定施行前就已经完成工伤认定,因此不适用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应当适用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该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突然离职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为被告支付的相关未报销费用不在被告申请的劳动仲裁范围,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对于被告主张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本院认为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

王广林与张某某、陈喜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陈喜乐合伙开办霸州市华奥交通设施制品厂,该厂自2011年7月份建厂经营至今,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且有较多的从业人员。原告受伤时,二被告的制品厂未办理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在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也应受该法的调整,因此虽然原告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霸州市华奥交通设施制品厂工作,王广林为该厂提供劳动,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此根据上述原因可以看出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用工。原告王广林主张的要求二被告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原告与霸州市华奥交通设施制品厂未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王广林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因本案并未涉及停工留薪期间,因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进行赔偿,赔偿标准不低于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与被告遵化市龙某冶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客观、真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依法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并非系原告因工伤需到本设区的市以外的地区就医途中所产生的费用,故不予支持。鉴定费票据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医疗费虽然不是原告工伤住院期间产生,但确系原告用于治疗伤情所支付的费用,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工伤职工工资情况核定表,客观、真实,且有被告公司及遵化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签章,能够认定原告受伤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为1862.00元,故对其应予以采信。对于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因证人未能出庭作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在工作中受伤 ...

阅读更多...

杨福海与河北国控铜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交通费、住宿费票据并非系原告因工伤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到本设区的市以外的地区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住宿费,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原告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被告已经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2012年10月12日在被告单位工作时受伤,工伤评定伤残等级为十级的事实存在,原、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承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原告停工留薪期为三个月,在此期间,被告应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以原告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5858.00元;扣除原告已领取的2012年10月-11月工资3000.00元,原告最后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2858.00元。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被告负责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后支付给原告,具体数额应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计算的数据为准。根据 ...

阅读更多...

窦某某与秦某某科泰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进行了离职前健康检查,检查结果未见异常,故被告在双方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向原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代通知金。原告为被告办理了社会保险,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原告已经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医疗和就业补助金未按时支付的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离职前健康检查结论未见异常,且在原告其后的检查鉴定过程中,相关诊断及鉴定结论,原告均不构成职业病,故原告离职后产生的各项检查诊断费用应由其个人负担。年休假工资、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病假、事假扣款并支付病假工资、未给原告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损失、未依法按原告实际工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的部分差额损失、年终奖、因诊断职业病被降低的工资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 ...

阅读更多...

秦某某索坤玻璃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于2012年12月25日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索坤公司的劳动关系,索坤公司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无异议,本院认定张某与索坤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关于索坤公司主张的不予办理并缴纳2003年9月至2012年12月25日养老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因养老保险金的补缴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理。关于索坤公司主张的不予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张某2011年9月25日发生工伤,索坤公司已为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故应由索坤公司支付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  及《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索坤公司应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056元(3014元/月×4个月)。关于索坤公司主张的不予支付张某住院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诉讼请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 ...

阅读更多...

秦某某德信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所受伤为工伤,被告所受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的事实,已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被告应获得工伤待遇。原、被告对于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413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核报的工伤待遇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原告为被告缴纳了工伤保险,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核报的工伤待遇数额现不得而知,原、被告是否同意工伤保险核报的工伤保险待遇亦不得而知,因此,本院对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核报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审理,原、被告应当互为配合到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核报 ...

阅读更多...

李金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1年6月20日李金成在五粮液酒店公司工作时受伤,并经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李金成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五粮液酒店公司未给李金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应由五粮液酒店公司向李金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关于双方争议的问题在下列具体项目中分析认定如下:关于李金成与五粮液酒店公司是否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五粮液酒店公司主张双方应解除劳动关系,李金成主张双方应保留劳动关系,虽然李金成在申请仲裁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也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李金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是作为仲裁请求提出,而仲裁裁决在李金成、五粮液酒店公司起诉后就已失效,现李金成在起诉时变更请求,要求与五粮液酒店公司保留劳动关系,也未请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金成与五粮液酒店公司应保留劳动关系,五粮液酒店公司不再向李金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关于五粮液酒店公司应否向李金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问题 ...

阅读更多...

李金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1年6月20日李金成在五粮液酒店公司工作时受伤,并经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李金成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五粮液酒店公司未给李金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应由五粮液酒店公司向李金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关于双方争议的问题在下列具体项目中分析认定如下:关于李金成与五粮液酒店公司是否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五粮液酒店公司主张双方应解除劳动关系,李金成主张双方应保留劳动关系,虽然李金成在申请仲裁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也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李金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是作为仲裁请求提出,而仲裁裁决在李金成、五粮液酒店公司起诉后就已失效,现李金成在起诉时变更请求,要求与五粮液酒店公司保留劳动关系,也未请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金成与五粮液酒店公司应保留劳动关系,五粮液酒店公司不再向李金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关于五粮液酒店公司应否向李金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问题 ...

阅读更多...

李金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1年6月20日李金成在五粮液酒店公司工作时受伤,并经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李金成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五粮液酒店公司未给李金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应由五粮液酒店公司向李金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关于双方争议的问题在下列具体项目中分析认定如下:关于李金成与五粮液酒店公司是否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五粮液酒店公司主张双方应解除劳动关系,李金成主张双方应保留劳动关系,虽然李金成在申请仲裁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也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李金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是作为仲裁请求提出,而仲裁裁决在李金成、五粮液酒店公司起诉后就已失效,现李金成在起诉时变更请求,要求与五粮液酒店公司保留劳动关系,也未请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金成与五粮液酒店公司应保留劳动关系 ...

阅读更多...

秦某某永某物资有限公司、姜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被上诉人姜某某所受之伤,已于2015年11月24日,经秦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5]0300464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其属于工伤。并于2016年3月25日,经秦某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秦劳鉴2016年0241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其构成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伤后8个月。上诉人秦某某永某物资有限公司并未对该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故该鉴定结论已发生法定效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上诉人姜某某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诉人秦某某永某物资有限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姜某某不是其职工,其不承担被上诉人姜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上诉人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一审法院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判决论述及数额计算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

阅读更多...

秦皇岛市五粮液大酒店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李金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李金成受伤并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争议,现在主要争议是李金成与五粮液酒店公司是否应该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五粮液酒店公司主张双方应解除劳动关系,李金成主张双方应保留劳动关系,虽然李金成在申请仲裁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也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仲裁裁决和诉讼是不同的法律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故李金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与五粮液酒店公司保留劳动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五粮液酒店公司主张双方应解除劳动关系的观点不能成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阅读更多...

怀来正大食品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工伤事故发生后,原告怀来正大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刘某某双方均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已构成工伤九级伤残,原告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予以赔偿,原告对二次手术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护理费1836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以最低工资1480元为基数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的规定,亦有违公平原则,且与其自行计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的基数自相矛盾,仲裁委以社平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计算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无不当;原告要求以其单位社保缴费基数2621元计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

阅读更多...

怀来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薛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5年3月27日对被告薛某某所受伤害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已向原告怀来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进行了送达,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的伤情已构成工伤八级伤残,原告应应依照法律规定,给付被告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怀来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给付被告薛某某医疗费2797.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60元、住院护理费12800元、辅助器具费196元、鉴定费990元、交通费456元。二、原告给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元/月×8个月 ...

阅读更多...

张某与张家口市三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一、关于责任承担主体,2014年4月1日,张某与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后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将原告派遣至被告北新建材下花园分公司工作,北新建材下花园分公司即为用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北新建材下花园分公司是北新建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张某在北新建材下花园分公司工作中受伤,对其损害赔偿,北新建材公司、北新建材下花园分公司与三方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与北新建材下花园分公司约定由北新建材下花园分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约定属于双方的约定,原告张某对此不知情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庭审中,关于张某某与北新建材下花园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张某某在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构成九级伤残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且以上事实均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主张工伤待遇的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本人工资即31905元。劳动关系解除后,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时本省上年度职工1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即61143.88元;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时本省上年度职工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即26204.52元。2016年3月31日,原告与北新建材下花园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按照2016年上一年标准即以2015年度河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4367.42元 ...

阅读更多...

张家口市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花园分公司与樊某、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樊某于2014年10月10日到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大楼工地上班,10月24日上午樊某在撤千斤顶时,发生事故,送往下花园区医院治疗,后经张家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原告诉称已把该项工程通过合同的方式承包给有施工资质的建研公司,因为拖欠建研公司工程款项,故以给工人支付工资的方式抵扣工程价款。被告建研公司称,原告考虑到合同款项巨大,后与其协商变更了合同,施工工程反包给了天某花园分公司,原告天某花园分公司同意被告建研公司的答辩意见,但补充意见称,其又把施工工程承包给了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因原告在本院给予的期间内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与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承包关系,本院认为被告樊某的工资由原告支付,并由该项工程原告方的项目联系人负责带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樊某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对该补充意见不予支持。庭审过程中被告同意仲裁意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工伤待遇,且只要求医疗费用、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仲裁不予支持的事项不予请求 ...

阅读更多...

张家口市溪禹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某某等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已经被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被告理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以被告在事故中存在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主张被告的工资按照3295元/月计算与实际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一个月的工作日按照30天计算违反法律,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现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劳动争议仲裁会作出下劳仲案子(2013)第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祁 ...

阅读更多...

张北县春某塑料薄膜吹膜厂与吴金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的事实和双方劳动关系已无法履行的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进行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被告吴金花主张其月工资为3000元,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000元,原告未提供吴金花低于3000元工资的证明,故吴金花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3000元(3000元月×11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应当由张北县春某塑料薄膜吹膜厂一次性支付吴金花伤残补助金33000元。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与张某某伦比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原系被告张某某伦比服饰有限公司职工,其于2014年9月12日在工作期间受伤,经张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张某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故其依法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主张重新审核确认其月工资标准,由于原告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21日工作期间的出勤天数为93天,实发的工资总数为7467元,原告的日工资应认定为80.29元(7467元÷93天)。根据月计薪天数21.75天,故原告的月工资应认定为1746元(80.29元/天×21.75天)。原告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双方同意四个月,故停工留薪期工资为6984元(1746元/月×4个月),应予认定。原告主张的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交通费132元 ...

阅读更多...

张德某与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东某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东某矿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张德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张德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张德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东某矿业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当庭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原告伤前本人工资数额以及被告单位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照2014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53.25元的标准。因原告从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至评定伤残等级结束时已超过12个月,且原、被告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故原告的停工留薪期按12个月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照2017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438.83元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

阅读更多...

刘某与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东某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东某矿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刘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刘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刘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东某矿业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当庭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原告伤前本人工资数额以及被告单位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照2014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53.25元的标准。因原告从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至评定伤残等级结束时已超过12个月,且原、被告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故原告的停工留薪期按12个月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照2017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438.83元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

阅读更多...

刘某某与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东某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东某矿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刘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刘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刘某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东某矿业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当庭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原告伤前本人工资数额以及被告单位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照2016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48.92元的标准。因原告从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至评定伤残等级结束时已超过12个月,且原、被告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故原告的停工留薪期按12个月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照2017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438.83元的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与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东某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东某矿业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当庭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原告伤前本人工资数额以及被告单位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照2014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53.25元的标准。因原告从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至评定伤残等级结束时已超过12个月,且原、被告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故原告的停工留薪期按12个月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照2017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438.83元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赔偿项目有:一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与肥矿集团蔚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被告龙兴公司矿区内工作时,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可同时请求民事侵权赔偿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被告肥矿集团蔚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依法承担对原告李某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承担其工伤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尽管被告肥矿集团蔚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需承担原告的工伤赔偿责任,但并不能以此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其伤前工资每日120元计算12个月。因《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故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照2010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692元的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照2015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67.42元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 ...

阅读更多...

秦大华与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联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问题,其要求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3年12月16日停发停工留薪期工资后至2016年4月8日的待岗生活费,符合《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内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无提供原告伤前本人工资数额以及被告单位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照2011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14元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待岗生活费按照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的蔚县月最低工资1210元的80%作为计算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具体赔偿项目有:一、个人垫付医疗费用3683.89元;二、住院期间护理费3014元 ...

阅读更多...

万信彬与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联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问题,其要求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3年11月17日停发停工留薪期工资后至2016年4月8日的待岗生活费,符合《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内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无提供原告伤前本人工资数额以及被告单位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照2011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14元的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照2015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67.42元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待岗生活费按照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的蔚县月最低工资1210元的80%作为计算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具体赔偿项目有:一、住院期间护理费3014元 ...

阅读更多...

杜某某与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联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问题,其要求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4年3月30日停发停工留薪期工资后至2016年4月8日的待岗生活费,符合《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无提供原告伤前本人工资数额以及被告单位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照2012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295元的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照2015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67.42元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待岗生活费按照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的蔚县月最低工资1210元的80%作为计算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具体赔偿项目有:一、原告个人垫付医疗费用7034 ...

阅读更多...

怀安县永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在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事故,应依法享有工伤待遇。原告认为被告构成工伤十级伤残鉴定,是医院医疗过错及被告拒绝继续治疗扩大损失所致,下电梯受伤只是诱因。因无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是否为医疗过错造成,不在本案审理范围。综上所述,永某公司庆给付刘某某1、住院伙食补助260元。2、护理费1893元。3、交通费450元。4、鉴定费600元。5、检查费273元。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500元。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939元。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469元。9、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10 ...

阅读更多...

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康某矿业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康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某、与魏某某、宣某某诚信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魏某于2005年11月22日到康某矿业工作,康某矿业是魏某的用人单位,魏某于2010年1月1日与宣化诚信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康某矿业工作,康某矿业是用工单位,宣化诚信是用人单位。因康某矿业与宣化诚信欠缴社会保险且劳动合同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款  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魏某主张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2972.11元,康某矿业及宣化诚信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故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当为2972.11元×8=23776.88元。魏某2012年3月1日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宣化诚信向参保部门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算支付魏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53.25×8=30826元 ...

阅读更多...

张某与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康某矿业有限公司、宣某某诚信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于2007年12月到康某矿业工作,康某矿业是张某的用人单位,张某于2010年1月1日与宣化诚信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康某矿业工作,康某矿业是用工单位,宣化诚信服务中心是用人单位。对张某要求二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因原告张某系旷工,被康某矿业退回宣化诚信,宣化诚信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在张家口日报进行了公告,且故张某要求二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张某2011年3月份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张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53.25元×8=30826元应当由宣化诚信向参保部门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算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53.25元×4=15413元应当由用人单位宣化诚信支付,康某矿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对张某主张拖欠工资,未提交证据,对其主张的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 ...

阅读更多...

吴某与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康某矿业有限公司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于2005年6月到康某矿业工作,康某矿业是吴某的用人单位。吴某已于2014年12月4日向张家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康某矿业主张的自动离职。对康某矿业在仲裁期间以吴某自动离职为由将吴某除名,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予支持。因康某矿业未足额及时支付吴某的劳动报酬并未缴社会保险,且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1040元计算,本院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040元,故经济补偿金为1040元×10=10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的规定,吴某主张请求判令支付2013年、2014年双休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提交了工资表 ...

阅读更多...

刘某某与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康某矿业有限公司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于2004年7月到康某矿业工作,康某矿业是刘某某的用人单位。刘某某已于2014年10月14日向张家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康某矿业主张的连续旷工。对康某矿业在仲裁期间以刘某某连续旷工为由将刘某某除名,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予支持。因康某矿业未足额及时支付刘某某的劳动报酬并未缴社会保险,且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1324元,本院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324元,故经济补偿金为1324元×10.5=139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的规定,刘某某主张请求判令支付2013年、2014年双休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与宣化冶金环保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万明在原宣化冶金环保设备制造厂因工受伤,构成骨科七级伤残,2016年10月12日,高万明因酒精肝硬化、失血性休克去世,高万明不构成工亡。原宣化冶金环保设备制造厂改制时,其债权债务都转入被告宣化环保公司,宣化环保公司承继了原宣化冶金环保设备制造厂的债权债务,被告宣化环保公司应给予高万明七级工伤的相应待遇。2008年10月23日,高万明与原宣化冶金环保设备制造厂解除了劳动合同,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26260元,但原宣化冶金环保设备制造厂未给付高万明七级伤残的工伤待遇,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宣化环保公司应支付高万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10元/月×13个月=13130元;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宣化环保公司应支付高万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59.3元/月×26个月=43141 ...

阅读更多...

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牛某矿业分公司与石某、温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是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被上诉人牛某矿业分公司工作的。因此,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与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与被上诉人牛某矿业分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但又由于,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是在被派遣到被上诉人牛某矿业分公司工作中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应对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又由于,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因此,依照 ...

阅读更多...

盐山县满圆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盐山满圆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主张被告李某某系系自己摔伤,非因工作受伤,未提交证据证实,且与被告提交的原告盖章确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所述受伤经过相矛盾,本院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被告李某某之伤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构成十级伤残。被告李某某要求与原告盐山满圆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工伤赔偿的各项数额,对护理费,被告未提交关于护理人员相关证明,故对被告误工费应按2016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51元每年计算7天,即21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为80元/天×30天×4个月=9600元;被告李某某同时主张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被告可单独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要求17469.67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阅读更多...

苏某与盐山县华某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苏某已参加工伤保险并已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主张该两项费用由用人单位盐山县华某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继续支付,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盐山县华某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返还原告,并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原告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与沧州市远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012年4月10日至2016年10月10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从事被告安排的机床操作工作。在上述期间,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未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2016年10月10日,原告因工伤不能在被告处连续工作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应当享有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故被告应以2016年河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409元标准向原告支付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470元。原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8636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4794元,被告应向原告再支付3842元。以上共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1312元。被告以给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由已向原告支付了25468元,超出应支付金额4156元,原告应返还被告4156元,故被告不再对原告负有支付义务。原告请求被告补缴社会保险费,被告做为用人单位认可欠缴原告的社会保险费,且亦认可整体欠缴本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费,该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

阅读更多...

沧州坤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董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供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故可参照河北省2017年度居民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7349元/年的标准计算19天,护理费应为1944.19元。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主张除工伤保险外,对于其他社会保险原告也曾与被告协商过,被告表示不缴纳其他社保。被告辩称,从未向原告做出任何不交社保的意思表示。对此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对于原告提出的经济补偿金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1590元/月的标准计算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书实施条例 ...

阅读更多...

沧州永泰电子有限公司与宫俊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对被告进行工伤赔偿。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工资卡银行交易明细不持异议,本院结合明细中被告的工资数额和工作天数,依法确定被告的月工资为1765元。被告请求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不超法律规定的标准,且有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请求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计算错误,应为7060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被告请求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标准及数额无误,依法予以支持。综上,被告的损失为 ...

阅读更多...

崔某某与沧州鑫利达五金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事故损害,应当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鉴于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被告应当负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数额。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应当获得的工伤保险费用补偿数额如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273元(即:原告月工资3039元×7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4936元(即:社平工资4367元×8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12156元(即:原告月工资3039元×停工留薪期4个月);鉴定费:600元。以上合计68965元。鉴于原告崔某某于2014年3月23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据 ...

阅读更多...

沧州惠某交通通讯产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姜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至今未续约,被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南皮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对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南皮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于2015年8月18日在工作中受伤,经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为10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原告为被告缴纳了工伤保险,原告应当依照 ...

阅读更多...

沧州瑞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白某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工作过程中受伤,经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3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未拖欠被告工资且原告工资为60元/天,被告不予认可,主张拖欠20天工资共计2941元,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综上,结合被告20天劳动报酬2941元,按月计薪天数为21.75元,被告月工资应为3198元。被告的损失包括:1.停工留薪期工资9594元,原告停工留薪期3个月,月平均工资3198元。2 ...

阅读更多...

河北智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赵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工作过程中受伤,经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八个月。被告的损失包括:1.停工留薪期工资21144元,原告停工留薪期八个月,月平均工资2643元。2.交通费结合原告伤情及住院情况酌定300元。3.护理费按照2015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15410元/年计算14天为591.07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个月社会平均工资(46239元/年)共计15413元。原告已经在工伤保险机构领取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439.97元,故应由原告给付被告赵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社会平均工资(46239元/年)共计30826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协助被告办理工伤保险赔偿手续 ...

阅读更多...

沧州智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丛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工作过程中受伤,经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四个月,后经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原告未为被告参加工伤保险,故原告应按照工伤标准对被告的各项损失予以赔偿,被告的损失包括:1.停工留薪期工资9600元,原告停工留薪期四个月,月平均工资24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8天=160元。3.交通费结合原告伤情及住院情况酌定200元。4.护理费34.2元/天×8天=273.6元。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2400元×7 ...

阅读更多...

献县兴柯某某有限公司与王金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的伤情经鉴定属于工伤,并构成十级伤残。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提供可以证实其在被告伤情的1845号初次鉴定结论书指定期间内提出重新鉴定、且已被鉴定机构受理的相关证据,故被告的伤情依据该初次鉴定结论书而定。被告受伤后,原、被告并未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告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付被告各项工伤待遇及伤残赔偿。经原、被告确认,原告已经为被告支付18900元医疗费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应在原告支付的医疗费中予以扣除。被告住院50天,每天的伙食补助按照100元的标准计算。被告主张的食宿费与伙食费相冲突,对于被告主张的食宿费,本院不予支持。以被告月工资收入计算的的各项费用,被告主张应按照每月3900元工资计算,并提供了相关票据作为证据。原告作为用工单位实际掌握着被告工资情况,但是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被告的月平均工资 ...

阅读更多...

刘某某与河北滨海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劳动合同纠纷,但原告诉求主要系因工受伤引起赔偿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劳动经济补偿金及补缴各种社会保险,与本案即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也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而且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也主张按工伤赔偿主张权利,故该诉求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应另行起诉或依其它法律程序主张权利。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孟村回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时,即已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而且客观事实中原告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也未到被告处工作,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不作处理。关于原告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469.6元 ...

阅读更多...

任某某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2012年3月起至2018年5月18日原告提起劳动仲裁之日期间原被告双方既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被告没有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2013年4月1日、2013年10月1日被告曾两次降低原告工资标准。2018年3月、4月再次降低工资标准。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月平均工资为3902.75元。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阳某保险集团员工个人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查勘现场照片,查勘记录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求主张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被告在仲裁期间也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原告,故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关于原告诉求被告依法支付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732.5元,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申请仲裁的请求中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被告是在该仲裁请求立案后才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此对被告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院不予审理。而原告在先的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被告曾在2013年4月和2013年10月两次降薪,本院认为降低工资是用人单位的企业用工自主权,涉及岗位工作性质的诸多方面,而原告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被告作为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法定解除事由,故原告诉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0732.5元,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

泊头市利峰摩托车配件厂与孔秀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泊头市利峰摩托车配件厂与孔秀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民事调解书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