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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军与刘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关于争议房屋门牌号问题。赵玲珍身份证号显示为东后街20号,2010年11月18日赠予协议记载房屋坐落为20号。任(宝)字01××14号房产证记载为21号。(90)号任证民字第0002号公证书记载为22号。经审判人是到民政等部门查询,没有查到相关材料,工作人员表示发放证件门牌号并不准确。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认可争议房产仅一处,故门牌号对此案处理已无实质性影响。中级法院(2014)沧民终字第144号民事裁定书,记载被告及第三人住址为22号,经询问原、被告及第三人认可,将争议房屋门牌号××。2、关于鉴定赠予协议时录相问题。原一审,原告对录像中,被告及第三人主张是赵玲珍的老年妇女是否为赵玲珍不确定,在质证意见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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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公理与河北云河皮草有限公司、李安全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彭公理与河北云河皮草有限公司、李安全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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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与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尚某某宅基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内容,尚某某取得是五间住房的宅基地使用权,而尚某某实建住房是四间,尚有一间住房的宅基地未使用,任丘市国土资源局正是根据以上情况,考虑村里整体规划和现实状况,给出了一个合理丈量尚某某宅基地四至的起止点计算方法的答复意见,任丘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管理机关,有权对此作出答复意见,该答复意见既维护了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村内的整体规划,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以此作为定案的依据。依据尚某某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内容和任丘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意见,上诉人齐某某所建小房和车库均在尚某某宅基地适用范围之内。上诉人齐某某在原审和二审中提交系列证明,不能否定有权机关任丘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的解释答复,任丘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出具答复证明效力大于上诉人提交的证明的效力,应当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之一。上诉人齐某某在被上诉人尚某某宅基地上建小房和车库,侵害了尚某某宅基地使用权,尚某某依法有权提起排除妨碍诉讼,原审将该案定性为排除妨碍纠纷,符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相关规定,是正确的。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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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王某、白某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白某军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行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王某无事故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白某军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投保了强制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对于原告损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因被保险车辆造成原告王某及被告王某受伤,故两位受害人应按比例分配该交强险赔偿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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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恒大地产集团鹿某有限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为金碧天下项目工地施工,欠其施工款21015元,有结算单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被告华北建设公司提供湖北中都公司的出具授权书,想证明张志华系湖北中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碧天下项目华北建设一公司与湖北中都公司以及张志华之间只是劳务分包关系,但是从张志华提供的通知内容来看,如果只是劳务分包,张志华没有权利持有“华北公司恒大金碧天下工程项目章”公章进行原材料采购、周转,因此对于被告华北建设公司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张志华以金碧天下项目经理的身份进行材料采购、借款,原告据此认为张志华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华北建设一公司与被告张志华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被告华北建设一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被告华北建设公司作为设立分公司的法人,其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华北建设公司公司承担。恒大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钱锁强是张志华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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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恒大地产集团鹿某有限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为金碧天下项目工地施工,欠其施工款29773元,有结算单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被告华北建设公司提供湖北中都公司的出具授权书,想证明张志华系湖北中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碧天下项目华北建设一公司与湖北中都公司以及张志华之间只是劳务分包关系,但是从张志华提供的通知内容来看,如果只是劳务分包,张志华没有权利持有“华北公司恒大金碧天下工程项目章”公章进行原材料采购、周转,因此对于被告华北建设公司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张志华以金碧天下项目经理的身份进行材料采购、借款,原告据此认为张志华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华北建设一公司与被告张志华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被告华北建设一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被告华北建设公司作为设立分公司的法人,其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华北建设公司公司承担。恒大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钱锁强是张志华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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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恒大地产集团鹿某有限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为金碧天下项目工地施工,欠其施工款197375元,有结算单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被告华北建设公司提供湖北中都公司的出具授权书,想证明张志华系湖北中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碧天下项目华北建设一公司与湖北中都公司以及张志华之间只是劳务分包关系,但是从张志华提供的通知内容来看,如果只是劳务分包,张志华没有权利持有“华北公司恒大金碧天下工程项目章”公章进行原材料采购、周转,因此对于被告华北建设公司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张志华以金碧天下项目经理的身份进行材料采购、借款,原告据此认为张志华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华北建设一公司与被告张志华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被告华北建设一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被告华北建设公司作为设立分公司的法人,其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华北建设公司公司承担。恒大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钱锁强是张志华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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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恒大地产集团鹿某有限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为金碧天下项目工地施工,欠其施工款78900元,有结算单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被告华北建设公司提供湖北中都公司的出具授权书,想证明张志华系湖北中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碧天下项目华北建设一公司与湖北中都公司以及张志华之间只是劳务分包关系,但是从张志华提供的通知内容来看,如果只是劳务分包,张志华没有权利持有“华北公司恒大金碧天下工程项目章”公章进行原材料采购、周转,因此对于被告华北建设公司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张志华以金碧天下项目经理的身份进行材料采购、借款,原告据此认为张志华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华北建设一公司与被告张志华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被告华北建设一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被告华北建设公司作为设立分公司的法人,其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华北建设公司公司承担。恒大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钱锁强是张志华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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郄会锋与恒大地产集团鹿某有限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原告的主张有张志华和钱锁强签字的班组结算单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华北建设公司提供湖北中都公司的出具授权书,想证明张志华系湖北中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碧天下项目华北建设一公司与湖北中都公司以及张志华之间只是劳务分包关系,但是从张志华提供的通知内容来看,如果只是劳务分包,张志华没有权利持有“华北公司恒大金碧天下工程项目章”公章进行原材料采购、周转,因此对于被告华北建设公司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张志华以金碧天下项目经理的身份进行材料采购、借款,原告据此认为张志华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华北建设一公司与被告张志华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被告华北建设一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被告华北建设公司作为设立分公司的法人,其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华北建设公司公司承担。恒大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钱锁强是张志华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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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与恒大地产集团鹿某有限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供应恒大金碧天下项目材料,有张志华所写证明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华北建设公司提供湖北中都公司的出具授权书,想证明张志华系湖北中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碧天下项目华北建设一公司与湖北中都公司以及张志华之间只是劳务分包关系,但是从张志华提供的通知内容来看,如果只是劳务分包,张志华没有权利持有“华北公司恒大金碧天下工程项目章”公章进行原材料采购、周转,因此对于被告华北建设公司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张志华以金碧天下项目经理的身份进行材料采购、借款,原告据此认为张志华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华北建设一公司与被告张志华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被告华北建设一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被告华北建设公司作为设立分公司的法人,其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华北建设公司公司承担。恒大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钱锁强是张志华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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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汇通运销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段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任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任某向原告借款本金98000元属实。双方借款协议中约定利息为150元/万/月,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任某每月应支付利息为9.8万元×150元/万/月=147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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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汇通运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薛某某、魏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本金98000元属实。2012年7月25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故被告王某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000元。双方借款协议中约定利息为150元/万/月,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王某应支付10个月的借款利息为9.8万元×150元/万/月×10个月=14700元。双方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为每延期一日按借款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庭审中原告主张按日息0.00067支付8个月违约金,低于双方协议约定的比例,故被告王某应支付违约金为98000元×0.00067×30天×8个月=1575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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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诉苑某某、温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张某某、付某某、张自禛、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3年8月9日21时许,张贺驾驶冀FXXXXX号面包车在清苑县臧村路口西侧,与在公路南侧被告苑某某停放的冀FXXXXX、冀FXXXXX挂号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张贺当场死亡,冀FXXXXX号面包车乘车人李仲树、谢某某受伤,李仲树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和张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苑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及冀FXXXXX号面包车的乘车人李仲树、谢某某无责任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原告谢某某在保定市急救中心住院、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在华北石油管理局总医院和高阳安康医院各处住院及门诊治疗,累计住院25天花去医疗费67422.57元,有相关票据证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谢某某因锁骨骨折需进行左侧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自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出院后又在高阳县福林诊所住院14天进行了该项手术,花去医疗费6900元,有河北大学附属医院的出院记录、高阳县福林诊所出具的证明和法医进行残疾和二次手术费用评定时的照片为证,其治疗费用客观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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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新华道营销服务部、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唐山市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2011-429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于法无悖,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在此事故中无责任,被告王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对事故导致原告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首先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新华道营销服务部在冀BZB580号轿车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部分的损失,由被告王某某承担100%的赔偿责任。鉴于冀BZB580号轿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险,原告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新华道营销服务部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直接赔付的主张,因被保险人王某某同意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履行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  的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新华道营销服务部应当直接向原告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原告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左下肢内固定物取出费用、鉴定费、痕检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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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原邢台市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原邢台市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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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承某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原审被告王某某、承某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泰自然城项目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某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原审被告王某某、承某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泰自然城项目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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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口特种胶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项发明专利,其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每项必要技术特征,共同构成了该专利完整的构思和发明创造,这些必要技术特征也是专利发明人要求法律保护的权利范围。因此,判断专利侵权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准,经过比对,有一项以上必要技术特征不相等,且不构成等同替换时,则不构成侵权。根据刘堪金ZL9201811.4号发明专利要求书中记载的该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经当庭与龙口特管公司的“石油井控胶管”的技术特征比对,被控侵权物缺少了刘堪金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护套”即第七项必要技术特征。因此,龙口特管公司对刘堪金的专利不构成侵权。虽然刘堪金在休庭后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中又称“从另一角度看,由于护套的有无并不影响发明目的实现,因此也可以把护套作为多余指定看待。”但从其专利申请过程中,审查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其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6和9记载的技术特征可以看出,其专利产品的织网和护套之间还有防火涂层,这一涂层,从其材质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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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花与张某某、林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李玉花在为被告张某某、林某送装蔬菜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被其车辆挤伤右手拇指,给李玉花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原告的合理损失,张某某、林某应予赔偿,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张某某、林某赔偿。李玉花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4837.85元,营养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伤残赔偿金36584.4元(18292.2元×20×10%),鉴定费1570元,误工费10400元(100元×104),护理费2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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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彬、曹某某与代某某、孟某回族自治县安某汽车运输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人身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和保险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的赔偿标准,原告曹某彬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用18510.67元、误工费46143元(交通运输行业标准)÷365天×117天(医嘱)=14788元、护理费2500÷30天×117天(医嘱)=97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15天=750元、营养费20元×117天(医嘱)=234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46399.67元;原告曹某某的经济损失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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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仁姣、庞某某等与朱某彬、故城县饶某店镇朱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家庭于国家第一轮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期间自朱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合法取得本案所涉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告欧阳仁姣虽因丧偶改嫁他处,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原告庞某某因上学将户口迁出,尚无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发包方亦应保留其耕地承包经营权。两原告仍享有本案所涉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告现在所耕种的原属于原告家庭承包的1.2亩耕地应予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彬于当季农作物收获后三日内将本案所涉1.2亩耕地返还予原告欧阳仁姣及庞某某。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朱某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袁章宏人民陪审员 沈岩人民陪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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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与刘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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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闫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缴纳扛票押金并竞标,推选原告为代表签订合同,分别缴纳承包费用的事实,有证人证言及账页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关系,并非转租或合伙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明确证据证明该合同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某某在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时明确知道原被告的代理关系,故该合同直接约束被告和某某民委员会,被告可以直接向某某民委员会缴纳承包费。原告称2011年3月份被告转包其土地,先丈量土地,并直接给会计郑某某处缴纳了2011年和2012年的承包费60万元,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不能说明被告承包土地的边界、亩数、长宽四至,亦没有提供被告转租土地及2011年其缴纳60万元承包费的证据,事实上2011年1月28日被告直接将承包费交给了某某民委员会,故本院对原告所述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转租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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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尹爱国、尹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从尹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上看,双方约定了承建房屋的面积、工程造价、承包方式、付款方式及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且被申请人张某某承建房屋共四层(含顶一层),结构较为复杂,工程款高达111250元,经济价值较大,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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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张某某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于2013年4月至7月间领取了应归原告杨某所有的京AG2752号客运车辆的刷卡钱及刷卡补助款人民币101257.52元,依法应及时返还原告杨某。但被告张某某只返还了20000.00元,剩余81257.52元至今未返还。被告辩解只欠原告两张欠条记载的数额即53210.00元,原告予以否认,且被告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对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北京鑫新通达客运有限公司处罚张某某50000.00元的事实,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未予审理。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某京AG2752号客运车辆于2013年4月至7月产生的营运刷卡费及刷卡补助款人民币81257.52元。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原告金钱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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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生诉被告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999年被告张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承包艺校修建工程,原告陈某生在此工程处包活,被告应足额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陈某生提交的被告张某某书写的欠条,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800.00元的事实,故对于原告陈某生要求被告张某某支付其所欠原告工程款3,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生人民币3,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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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付继武、陈某某、程某某、闫某某、张民诉被告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六原告受雇于被告鞠某某在其承包的水沟护坝工程中干活,被告应足额支付六原告工资款。六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付继信的证明与其提交的被告出具欠条,可以相互佐证,证明六原告受雇于被告及被告鞠某某欠六原告工资款共计8,000.00元的事实。故对于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资款8,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交的李金、李汉玉、刘瑞、王凤、王立顺、王立金六人出具的证明,因该证明中六个证明人的名字系李金一人所写,该证据形式不具有合法性,故对于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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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兰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李某一、张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预付煤款事实以及数额共计243424.00元得到被告李某某和张某某的承认,足以认定。被告李某某主张承担50%的责任,另一半责任由被告徐某某承担,但无合伙协议等有力证据证明与被告徐某某的合伙关系,故被告李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兰某某主张预付煤款是借款交的,利息为每月二分五,但无证据表明借款与预付煤款的关联性,故对于原告主张按其对外借款利率给付损失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李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从2011年9月29日起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计算利息本金为243424.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即自2011年9月29日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  第一款  第(1)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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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某万某建筑有限公司与袁淑军、赵某华、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被告赵某华、被告王某某虽然在事发现场与原告的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但并没有实施阻碍原告正常生产施工的行为,故不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袁淑军虽实施了拉下电闸的行为,但原告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因被告袁淑军实施该行为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故对原告主张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7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袁淑军、被告赵某华、被告王某某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50.00元,保全费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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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勇与付春某、马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受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侵权人应予赔偿。原、被告对高速交警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高速交警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原告主张的车损17510元,二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车辆检测费3000元系为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应予赔偿。车辆保管费与停车费系重复收费,对原告支出的车辆保管费本院不予支持。停车费本院支持从事故发生之日到提车之日(即从2014年7月12日至2014年9月9日)为2320元(58天×40元/天)。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处理货物,本院支持货物保管费按5天计算为100元(20元/元×5天),营运损失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被告又不认可,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原告应得赔偿款为229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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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王某某、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6000元、护理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鉴定费20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营养费2700元即使没有医嘱伤者也需要加强营养,尽快恢复健康,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中包括400元救护车费,救护车费应属于交通费即医疗费为136861.06元。误工费10200元,根据提供证明能够证明,原告的工作性质工资待遇受伤后工资收入,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根据原告的程度,住院、转院、复查以及救护车400元等,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残疾赔偿原告出生1949年10月22日,事故发生时65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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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闫海龙、候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案件生理中,被告闫海龙虽否认其与原告联系过购油事宜,并称其只是给安华打工的,2011年9月6日在原告出具的收据上签名,是代安华收油,其他两次加油,其不清楚,但是被告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其是给安华打工,而原告所提供的三张收据上的购油单位均为闫海龙,且有安某、张某甲以及被告的证人张某乙的证言相互印证,以及三被告均承认原告找其三人要过油款,故原告所言是被告闫海龙与其联系购油,应予彩信。现安华具体去向不明,被告闫海龙称其是给安华打工,无充分证据证明,闫海龙应负有给付原告油款的责任。被告候某某、李金明否认其与闫海龙合伙开矿,也未给安华打过工,也不知加油的事,被告闫海龙未予否认,原告未能提供证明其三次销售给闫海龙的柴油,另外二被告候某某、李金明亦应承担给付责任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候某某、李金明承担给付油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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郄某某、郑国华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石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三原告购票乘坐被告石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山客运公司左艳利驾驶的冀A×××××大客车由平山驼梁开往石某某,双方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因交通事故未能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导致原告受伤并造成损失。原告有权选择按照合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侵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原告选择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被告石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二被告订有保险合同,按约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付。原告郄某某的损失为医疗费5320.49元,其中被告石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垫付5051.29元,被告无异议,应予认定;误工费,误工时间包括住院时间25天和医嘱出院休息(复诊)时间7天,为32天,误工标准,原告在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工作,事故前前三个月的平均日工资为95元,有公司证明,应予采信,误工费为3040元;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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郄某某、郑国华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石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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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三原告购票乘坐被告石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山客运公司左艳利驾驶的冀A×××××大客车由平山驼梁开往石某某,双方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因交通事故未能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导致原告受伤并造成损失。原告有权选择按照合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侵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原告选择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被告石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二被告订有保险合同,按约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付。原告郄某某的损失为医疗费5320.49元,其中被告石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垫付5051.29元,被告无异议,应予认定;误工费,误工时间包括住院时间25天和医嘱出院休息(复诊)时间7天,为32天,误工标准,原告在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工作,事故前前三个月的平均日工资为95元,有公司证明,应予采信,误工费为3040元;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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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于海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1年3月28日于海某驾驶冀TA3828号小型轿车与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某、于海某及于海某乘车人于某某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深泽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于海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于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冀TA3828号小型轿车在财险安平支公司入有交强险和第三者险,以上有事故认定书和保险单可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深泽县医院住院15天,花费住院费10725.3元,门诊费1237.74元;原告后在深泽县博爱医院住院66天,花费住院费2795.4元;2012年9月13日在石家庄市第二医院治疗花费194元。以上有医院收费收据可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赔偿二次手术费3000元,由于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原告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14240元(7120×20×10%)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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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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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廊坊广播电视大学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第一个焦点是原告是否取得了涉案作品《销魂一指令》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即原告是否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就此,原告提供了《销魂一指令》的纸介出版物,以及其与戴延庆签订的《版权转让合同》、(2007)京海民保字第2号公证书。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视为作者,除非有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就涉案作品《销魂一指令》纸介出版物,被告并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可,该作品标注有独孤残红著,因此能够认定独孤残红为该作品的作者,同时根据该作品标注的出版时间1991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作者的著作权尚未超过保护期限,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但原告主张《销魂一指令》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提供其取得该作品作者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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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某某、于某某欠原告王某某运费4640元,有于某某书写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刘某某辩称的理由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于某某偿还4640元运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运费人民币4640元。被告刘某某、于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某某、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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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六建与刘某某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已经生效的(2013)石民一终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被告刘某某系原告南通六建的员工,至今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刘某某于2007年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故其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原告南通六建作为用人单位未为被告刘某某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导致被告刘某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应由原告南通六建赔偿其相应的损失。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石劳裁字(2008)第632号裁决书虽然裁决原告南通六建自2009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被告刘某某伤残津贴980元,但该裁决内容并不能与行政法规相对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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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石会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柴油款75900元,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故被告应偿还原告柴油款75900元。被告石会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会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柴油款75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8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共计2218元由被告石会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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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武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武某驾驶冀J×××××-冀J×××××挂号车,与赵银辉驾驶的冀T×××××号货车和陈玉飞驾驶的原告所有的冀A×××××号轿车相撞,冀J×××××号车、冀J×××××挂号车及冀T×××××号货车交强险的承保人,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本案原告负有赔偿责任;现原告虽仅起诉了冀J×××××号车的交强险承保人并拒绝追加冀J×××××挂号车和冀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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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某某与被告苏某某、苏某某及第三人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苏某某与第三人赵某某签订的租房协议,被告苏某某与原告达成的口头转租协议,均是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的,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对两份合同效力均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与被告苏某某达成的转租协议因未得到第三人出租方的同意而无效,被告苏某某辩称其在与原告转租时第三人表示了同意。庭审中,经询问第三人,第三人对原告与被告苏某某之间的转租行为表示同意,但称被告苏某某对其隐瞒了与原告之间存在转让费的事实,违反了被告苏某某与其签订的租房协议中第二款的规定,故第三人享有解除与被告苏某某之间租房协议的约定理由。但至本次庭审结束,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协议尚未解除,第三人仍允许原告占有该门市至房屋到期日,原告尚在占用该门市,被告苏某某向原告隐瞒其与第三人之间转租时不得收取转让费的约定,并未实际影响原告对该门市的占用经营,对原告也未造成实际损失,不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主张与被告苏某某之间的转租协议无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苏某某、苏某某返还其2万元转让费,该转让费系无根无据的不当得利的主张,原告提供了被告向其出具的收据一张以及对被告苏某某的电话录音,以证明被告苏某某无根据多收取其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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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郝某某诉被告运输公司、高某某、运河保险公司、沧州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高某某驾驶冀J×××××、冀J×××××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与原告郝某某所骑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被告高某某因其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原告郝某某的各项费用为医药费36849.97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10523.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14951.3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计81424.44元。对于原告要求护理费按照崔士龙在邯郸泽华泵业有限公司的工资及崔士军在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的工资计算的主张,因其未向本院提供事故发生前12个月的工资表及扣发工资证明,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按照该两人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年纯收入的标准计算护理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的请专家做手术的2000元,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供的三张外购药单据,其中两张客户名称非原告本人,被告也提出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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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林、杨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原告现年老体弱,包括二被告在内的六个子女应履行赡养义务。原告王学林年世已高,原告杨某某生活不能自理,均需照料,二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履行做饭义务,应得到支持,但被告王某某明确表示不愿履行该义务,为便于实际履行,应责令王某某支付适当数额费用较为适宜。本院参照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7120元标准,结合二原告及被告王某某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王某某每月支付做饭人工费300元(15天×20元)。二原告医疗费,应由六子女均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2013年1月起,被告王某某每月给付原告王学林、杨某某做饭人工费300元;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各按六分之一分担二原告医疗费(凭医疗费收据结算)。本判决生效当月和当月之前应支付的做饭人工费和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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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刘某某、王长明、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木板,原告交付后,原告即完成了约定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拖欠货款共计254750元,被告认可且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8850元,被告不予认可,认为违约金过高,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所产生的违约金数额未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且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仅是被告拖欠货款部分的违约金,其违约金并不过高,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亦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应当给付原告货款及违约金共计283600元。三被告共同与原告签订、履行的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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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石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后,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涉诉土地经被告转由他人实际使用至今,2012年土地租金被告经法院判决执行才给付原告,2013年、2014年租金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被告未按时支付租金,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但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曾将土地包给吴文香,可另行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某某于2008年3月30日签订的转包合同;二、被告石某某给付原告张某某2013年租金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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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诉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应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本案原告主张继续耕种被告的土地,但最多承担租金600元,低于原告自己认可的900元,更低于某某村村民评估的租金额1000元,显失公平,考虑原告一直耕种此地,应由原告进行耕种为宜。但兼顾公平原则,本院适当调整租金为900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东大河滩7亩地由原告付某某继续承包耕种。二、每年租金为900元,并于11月30日前由原告付某某直接交付被告李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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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花诉被告张某某北元皮毛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陈凤英、徐志红、马计梅、张向春、石存华、牛永娥、薛俊花、胡占华、王素红、秦桂兰、冯润平、李某花、高俊花、王秀珍、帅世平、赵秀兰、王瑞林等十七人在被告张某某北元皮毛有限公司处从事编织、检验、配料等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十七位原告不同时间离开被告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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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于建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被告于建新家自来水管冻裂跑水渗入地下,导致地基土遭浸泡湿陷,致使原告王某某房屋受损,依法应予折价赔偿,根据河北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冀建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建议待沉降稳定后采取加固处理、房屋修复费用预算为18613.97元,被告对鉴定意见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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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男女之间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而被告的该行为有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财物是否返回是以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时,赵某甲作为家庭成员,接受彩礼是其家庭行为。赵某乙是家庭的“户主”,是“代表人”,起诉其并无不当。鉴于男女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考虑到其已实际共同生活8个月之久,本院对被告索要的婚姻财物应予大部分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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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清诉郝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郝某某驾驶无牌小型普通客车与王某清骑驾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郝某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被告郝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原告王某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原告王某清与被告郝某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的规定被告郝某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即赔偿原告16412.59元。扣除已经垫付的5647.55元,再赔偿原告10765.04元。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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