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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给受害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应由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按其责任大小分担,冀A6267K面包车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此原告的损失应由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分担。事故发生时被告王某某借用被告王某某的车辆使用的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被告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虽为事故车实际车主,但与被告王某某不存在利害关系,只是借用,为此被告王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均对南公交认字(2012)第501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冀A6267K号面包车投保交强险一份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护理人员高伟误工证明、工资表,其误工证明未有法人或负责人签字,工资表原件应由出证的公司单位存档,原告提供原件不合常理,且又未提交劳务合同,被告天平河北分公司有异议,本院难以采纳,故此原告护理费应按农林牧副渔标准计算。原告主张营养费,没有相关证明予以证实需要加强营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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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与闫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所承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闫某受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审理过程中,闫某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劳动合同、事故前三个月工资表、误工证明、社区居委会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租费收条房屋所有权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闫某虽是农村户口,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一审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对闫某进行赔偿,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依据其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闫某营养期、护理期,亦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闫某住院期间计算闫某伙食补助费期间,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闫某伤情、就医、评残等因素,认定闫某误工费期间,亦无不妥。一审法院根据闫某伤情、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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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1与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机动车的所有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合法、有效,依法予以确认。因原告肖某1三次住院时间共计125日,故对原告主张125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予以认定。原告肖某1的户口于2017年7月26日因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原因从崇礼区西湾子镇东村17号迁到崇礼区,而该事故发生在2017年5月27日,事故发生前原告户口性质为城镇户口,故原告肖某1主张的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肖某1未向本院提交其从事餐饮行业工作的工资完税证明,故对其主张按照河北省住宿和餐饮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应当按照河北省2017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予以计算。被告XX所有的冀G×××××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肖某1和乘车人李林泽两人受伤,故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肖某1医疗费5000元(10000元÷2=5000元,剩余5000元为另一伤者李林泽预留),赔偿原告肖某1伤残赔偿金110000元,合计款115000元。超出被告人保公司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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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司春某、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致原告郝某某受伤,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郝某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59666.11元、营养费30元天×90天=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66天=1980元、护理费120元天×90天=10800元、误工费47005元年(批发和零售业)÷365天×147天=18931元、残疾赔偿金12881元年×20年×40%=103048元、鉴定检查费389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女儿郝燕林,10536元×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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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凤与王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在本案中,被告王某某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作为被保险机动车在被告太平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被告太平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对原告负有赔偿义务。该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负责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原告在此赔偿限额内的损失有医疗费14943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350元、营养费3300元,共计160081.8元,故被告太平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负责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原告在此赔偿限额内的损失有误工费33543元、护理费22560元、残疾赔偿金88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2500元,共计16701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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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玉某与河北士某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公司职工,原告在下班途中受伤,经鉴定为工伤,原告因此次工伤所发生的费用,因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应全部由被告方承担,经本院查明认定,原告方费用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8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5519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5814元,住院伙食补助4600元,交通费1500元,以上共计243908元应由被告士某公司支付;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四十八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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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刘连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海兴县交警大队作出的第[2017]040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序合法,客观真实公正,责任划分准确,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根据事故双方过错程度和造成侵权结果的原因力,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刘连某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刘连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华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对原告的损失应当先由被告华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付。原告郭某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次事故另一受害人李爱红因无事故责任,其损失能够得到保障,因此在交强险内不预留份额。被告华泰保险公司为原告垫付1万元医疗费,原告认可,应当予以扣除。被告华泰保险公司辩称,本案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保险赔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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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河北献县红某运输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亲属任永杰与被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有泊头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及泊头市第二殡仪馆火化证明证实及事故认定书证实,原告的亲属任永杰负此事故的要责任,被告武长勇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志东无事故责任。武长勇驾驶的车辆冀JG5668、冀JJT51挂车在被告人保财险献县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1份、商业第三者险2份,张志东驾驶的车辆冀E62130、冀EE233号挂车实际车主是蒋印锋,登记车主是河北邢台县永兴联合车队,在被告人保财险南宫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1份、商业第三者险2份,均有不计免赔特殊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均有投保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亲属任永杰有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丧葬费应按2013年河北省交通运输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为23071元,死亡赔偿金按2013年河北省城居民年可支配收入计算为410860元,被抚养人董素英,女,1955年9月生人,户籍证明城镇户口,20年生活费为250620元、任德存,男,1952年5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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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郑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J×××××的小型客车与原告相撞,此事故经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察,认定被告郑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就原告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保险限额的部分,被告郑某某负担。原告主张医疗费30434.43元(其中原告支付4546.63元,被告郑某某为原告垫付住院费24000元、支付门诊费1887.8元),有住院病历、住院费票据、门诊费票据等证据证实,予以支持。原告误工费19704元,原告虽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误工证明、营业执照等证据,但未提供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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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郑某某、李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及被告郑世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平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双方均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各方对该事故认定均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参照河北省关于实施道交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且原告负同等责任,故应当减轻被告郑世奎30%的赔偿责任。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4606.95元,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原告120000元,原告剩余经济损失共计64606.95元,应由被告郑世奎赔偿70%,即45224.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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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新河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2016年7月20日原告因“走路摔伤致右髋部疼痛、肿胀、活动受限1小时”就诊于被告新河县中医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于2016年7月23日在腰麻下行闭合复位空心钉内固定术。在治疗中被告院方诊疗明确、诊疗方案选择正确,但在诊疗行为中存在以下过错:1、原告孙某某既往14年前行腰椎间盘突出手术史,被告对原告原有脊柱疾患未做详细了解、未对原告进行相关检查,在未明确原告椎间盘突出位于哪一节段、具体椎间盘手术式及目前病情的情况下即选择腰麻作为手术麻醉方式,存在一定过错;2、被告在术中采取仰卧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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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潆与河北省新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洪某潆母亲张羽在被告新河县人民医院生产过程中,新河县人民医院存在病情告知不足、病历书写不规范、肩难产助产手法不当的过错。其中肩难产助产手法不当与患儿洪某潆左臂丛神经损伤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因此本院认定原告洪某潆的损失由被告新河县人民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7年)的有关规定,原告洪某潆的损害赔偿项目及数额计算为:1、医疗费10544.73元为正式医疗费票据,且原被告均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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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孙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损失7082.99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损失322467元,鉴定费、因鉴定支出的住宿费等鉴定费用损失9711元。因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已用尽,故中华联合财险石某某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06000元。原告在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剩余损失223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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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强诉被告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涞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被告方无异议的证据应给予有效认定;对有异议的证据9车辆损失费,因原告亦认可人保涞水支公司与原告当地的保险公司就车辆维修进行沟通的事实,故应当支持人保财险涞水支公司的质证意见,确认原告的车辆实际损失为15400元;对证据10后续治疗费,因被告人保财险涞水支公司并无证据予以否定故对其质证意见不予支持;对证据11伤残鉴定报告,因被告人保财险涞水支公司庭审后并未向法庭递交重新鉴定的申请及鉴定费用,放弃了重新鉴定的权利,故对原告的此证据给予有效认定;对证据13交通费票据,因存在原告两次住院出院、多次复查、进行伤残鉴定的客观事实,故应给予酌情认定4500元。根据原被告提供的上述有效证据,经庭审调查,查明下列事实:2013年9月10日0时许,原告宋某强驾驶冀F7099F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112国道涞水县汽车站门前路段时,与被告梁某某头西尾东停驶的冀FB5163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涞水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宋某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梁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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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姬某某、夏云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杨某某受雇于二被告,在工作期间,原告被机器中飞出的石子击伤右眼,被告应当承担雇主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理由充分,应予支持;1、误工费按照河北省农业人员平均收入即每天37.4元,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2393.6元(37.4元X64天);2、护理费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人员工资标准,故应按照农业人员行业平均收入计算,给付住院期间23天的费用,为860.2元(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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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小某、刘少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原告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刘小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李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小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由李某某承担70%的责任,刘小某应承担30%的责任为宜。因被告刘少华所雇佣的司机刘小某所驾驶的“冀F×××××、冀F×××××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永诚财险石家庄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告请求由被告永诚财险石家庄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予支持。原告李某某的损失1、医疗费:1212477.7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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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某诉被告王利国、张新中、元某某华某运输服诉王利国、张新中、元某某华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由过错一方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车辆有超载,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应扣除10%的绝对免赔率,10%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张新中承担。本案中,原告李某某的损失为:1、医药费239617.47元(阜平中医院抢救费用:1845元;(和平医院检查费491.8元,和平医院第一次住院医药费179921.4元(2014年4月13日-2014年6月12日,共计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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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某某、衡水捷弘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由过错一方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的损失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因被告衡水捷弘运输有限公司是事故车辆冀T×××××、冀T×××××挂大型货车车主应承担替代民事赔偿责任,又因被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第二营业部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现原告依法诉求该被告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某某的损失如下:一、医药费42,869.36元。二、伙食补助费住院25天,1,250元。三、营养费1,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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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同乐与杜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孙同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望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杜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孙同乐无责任。原告依法享有请求责任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原告受伤住院治疗43天,主张医疗费22505元,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营养费参照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评定意见以50日为宜,按每天50元计算,为2500元。原告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99天,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19779元计算为5365元。护理费参照河北省2015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33543元计算50日,为4600元。原告构成七级伤残,主张残疾赔偿金905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住院治疗必然产生交通费,根据其住院治疗及提供证据情况,以700元为宜。原告主张鉴定费20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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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与张某某、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保支队容城大队冀公高交保公交认字(2012)第139205020120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霍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臧泊洋、张某某和陶涛共同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属生效判决书已认定的证据。被告应按此责赔偿原告损失,其中原告医疗费除本院(2013)容民初字第128号案中原告主张的300,000元外,剩余医疗费136,758.49元,原告用血费1,760元及检测酒精支出240元,均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原告其他赔偿项目及标准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执行,赔偿数额及计算方法如下:原告住院151天,按2014年农、林、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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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某某与赵志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门某某诉称的交通事故已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志峰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门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此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妥之处,依法应予认定。对于门某某因此次事故遭受的合理损失533688.01元,赵志峰负主要责任,其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人保财险临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投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人保财险临西支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先在交强险死亡伤残、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门某某120000元,而后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70%)赔偿门某某289581.61元,合计赔偿409581.61元。因门某某的损失已确定由人保财险临西支公司赔偿,故赵志峰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赵志峰主张的垫付款60000元,其中10000元是赵根长支取的,赵志峰无据证实该款为门某某垫付,因门某某认可收到了50000元,故门某某应返还赵志峰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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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江波与被告董雪某、中国人保大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雄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2012)第1103B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徐江波和被告董雪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实清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董雪某对此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原告和被告董雪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因被告董雪某的京N×××××号轿车在被告中国人保大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大兴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限额内依照被告董雪某承担的责任比例赔付,其已赔付的金额应予以扣除。关于原告本次诉求的各项损失,医疗费4365.02元、护理费200元、住宿费235元、鉴定费2071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二次手术费9000元有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参照原告实际住院时间3天及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计算即应认定150元(50元×3天),误工费应按原告系有固定收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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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宋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宋彬驾驶冀F×××××号北斗星牌微型轿车与前方顺行左转弯的邱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损坏,邱某某受伤。本交通事故经过交警队认定,宋彬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邱某某无责任。虽然被告冀F×××××号事故车在平安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但以前的四次诉讼已将保险责任限额用尽,被告宋彬是侵权人,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宋彬承担。原告邱某某所诉前四个诉讼是2016年1月26日以前发生的法律事实。本次所诉经济损失是2016年1月26日以后发生的法律事实,前四个诉讼与本诉不存在包含关系。邱某某2016年1月26日出院诊断:1.无骨折脱位型颈髓损伤伴四肢瘫等,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4月13日,因病情恶化,在市第一中心医院做左小腿截肢术,原告所诉与上列交通事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经鉴定后,原告经济损失合计316080.53元,由被告宋彬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可缺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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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梁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身体健康遭受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交强险的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大小确定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此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被告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无责任,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中肇事车冀F×××××号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作为承保方的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李某某的损失直接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梁某某对原告李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李某某主张二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李某某合理的损失包括:其主张的医疗费37791.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630元;交通费550元;鉴定费126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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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有与冀二种、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依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被告冀二种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顺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冀二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是被告冀二种驾驶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人保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超出或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部分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主张的费用中,医疗费用责任限额项下的医疗费、二次手术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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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高海龙、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应损失。因原告齐某某事故发生时系被告高海龙驾驶的冀F×××××、冀FAZ7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车上乘坐人员,此次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高海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损失应先由冀F×××××、冀FAZ7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的投保公司即被告人保财险西郊服务部在车上乘坐人员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被告高海龙的雇主即被告田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由法院委托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田某某、人保财险西郊服务部虽对其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对其主张无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二被告申请重新鉴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由病例、诊断证明、用药清单及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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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李红某与陈新利、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造成伤残的还应当赔偿伤残赔偿金。涞源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新利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陈新利应承担原告崔某某和原告李红某因本次事故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其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阳某保险滨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崔某某和原告李红某因本次事故的各项损失由被告阳某保险滨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保险限额内赔偿,除交强险赔付外的损失由被告陈新利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的规定,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原告李红某应获得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为:1、医疗费,根据涞源县医院的医疗费票据,结合诊断证明书、病历、费用清单确定为4282.3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3天,按每天100元计算为1300元;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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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武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浑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武某某、人寿浑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涞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武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某负次要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  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事故车辆的驾驶人为被告武某某,同时其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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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高某利、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高某利与被告冯某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导致该事故的发生,双方对事故认定书当庭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高碑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高公交认字(2012)第0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被告高某利虽属义务帮工行为,但该事故是其违反交通法规所致,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可推定其在驾驶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理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其垫付的3000元原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冯某未按法律规定对其驾驶的拖拉机投保交强险,应由其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高某利及被告冯某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本院对原告请求的赔偿内容认定如下:1、原告主张医疗费7742.13元,均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主张误工费8293.04元、护理费351.4元、伙食补助费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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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孟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的损失,医疗费,陈某某的医疗费应按其提交的有效票据记载的数额58880.5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陈某某住院39天,100元/天×39天=3900元;原告之伤经晋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七级伤残,原告的误工期为264日,护理期为264日,营养期为90日。被告对原告所作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伤残等级及三期均有异议,但提供不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经法院委托作出的,程序合法,本院予以认可。因此原告的误工费为23384元/年÷365天×264天=16913元;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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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华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保险合同,双方即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缴纳了保费100元,在原告受到人身意外伤害时,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607.6元的主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25470元、交通费400元没有保险合同依据,故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根据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186元和原告的伤残程度,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20372元,没有超过50000元的保险金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庭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提出根据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只有达到七级以上伤残程度,被告才给予伤残保险金赔付的辩解,但因为原告在投保时,被告没有就格式条款中有关伤残程度的赔偿比例向原告作出明确的说明,也没有向原告出示过所谓“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致使原告以为只要受到伤害被告就应当赔付,因此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鉴定费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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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王某某驾驶东方红牌400型大中型四轮拖拉机,与原告乘坐的路书珍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谷某某受伤并构成七级伤残,应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给谷某某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护理费、交通费的计算规定,谷某某自2015年1月29日至2月16日住院治疗,住院共计19天,产生医疗费共计26570.38元,后因复查支付医疗费600.04元。鉴定意见书裁明护理期限90日,护理人数为一人,故护理费为44.39元/日*90日=3995.1元。谷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购买人血蛋白支出5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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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张某、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与被告对聊公交莘认(2013)第0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明效力。被告张某的冀DK1725(冀DVS93挂)号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关于原告后续治疗费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原告杜某的损失数额,根据原告提供的河南范县人民医院收费发票6张3050.94元,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85医院收费发票4张32528.97元,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收费发票6张49730.29元,邯郸市中心医院收费发票1张150元,邯郸市第一医院收费发票2张35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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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王某某、范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当事人王某某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金某某无责任,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予以采信,作为确定双方责任、划分赔偿比例的依据。关于平安财保唐山支公司提出原告金某某各项损失均应考虑参与度予以赔付的主张,因金某某现有状况系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所引发,虽自身存在原发疾病,但交通事故所致外伤系造成其产生医疗、误工、护理等损失的直接原因,与外伤参与度无关,故本院对平安财保唐山支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仅在金某某与其伤残相关的赔偿项目中考虑参与度。因×××号车辆在平安财保唐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额为30万元第三者责险及不计免赔等商业保险,故平安财保唐山支公司作为该车辆的保险人,在本次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且无免赔事由的情形下,应根据被保险车辆的事故责任,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金某某的合理损失177559.60元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全部予以赔偿。因金某某损失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故王某某、范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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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唐山市路南冠通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次事故中,范琨、张红果及赵某已被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四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认定书认定为负事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及无责任,故本院认定范琨承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张红果承担30%的责任,赵某无责任。又因,该认定书认定冀B×××××号大货车系超载,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赔10%,即商业三者险限额为90000元。因此赵某的损失应与本次事故另一被侵权人范琨由人保唐山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损失比例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由范琨与冠通车队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因赵某放弃对范琨的赔偿请求,故赵某的损失应由冠通车队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又因冠通车队在人保唐山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故应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范琨与赵某的损失按照3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事故车辆冀B×××××号的所有人冠通车队按照3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鉴定费是为了查明和确定赵某本次事故伤情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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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烟草公司承德市公司围场县卷烟营销部与王某某、承德市利民劳务事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所受事故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被告王某某应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利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按时为被告王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王某某不能从社保部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利民公司支付相应费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被告王某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0个月,其工伤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0个月本人工资,计10×1495.00=149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3个月本人工资,计13×1495.00=1943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河北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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