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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白某侠等与芷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原被告双方对交警部门查明的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原被告陈述,本院认定被告芷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高春英、杜井瑞及原告白某侠不承担责任。结合本案事实和芷某某、张某某的过错程度,被告芷某某承担本次事故70%责任较为适宜,原告张某某承担30%责任较为适宜。二原告及杜井瑞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遭受经济损失,且本院认定被告芷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故二原告及杜井瑞有向被告芷某某主张赔偿的权利。由于被告芷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系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万丰货运车队所有,被告芷某某系该车队雇用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车队交代的运输任务,且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重大过失,故其侵权责任应由雇主也就是本案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万丰货运车队承担。因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万丰货运车队为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100万、冀B8H7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5万),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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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樊某某、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原被告双方均对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交管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依据该事故认定书所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被告樊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朱某某不承担责任。原告在本次事故中遭受了人身损害,因本院认定被告樊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有向被告樊某某主张赔偿的权利。被告蔡某某只是被告樊某某驾驶的冀C×××××号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被告蔡某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且被告樊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蔡某某不承担责任。因冀C×××××号小型轿车以被告蔡某某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约定了不计免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保险期间内,且本院认定的原告的经济损失未超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故根据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照百分之百的比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被告樊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因本院认定被告樊某某不再对原告朱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朱某某应返还被告樊某某为其垫付的费用30000元。2、关于原告朱某某相关损失的认定:①、医疗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包含有60元的救护车费和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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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罗某某、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事故发生时双方车辆系同向行驶,原告杨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后,被告甄某某驾驶的车辆在前,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杨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过程中没有保持安全车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次要原因在于被告甄某某驾驶机动车超载上路行驶且没有注意安全,故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甄某某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综合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发经过及双方过错,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80%的责任较为适宜,被告甄某某承担20%的责任较为适宜。被告甄某某系被告董某某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被告董某某安排的运输任务,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重大过错,故被告甄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以被告董某某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超出部分按照20%的比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被告董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董某某为该车投保了不计免赔险,故本院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事故车辆超载而免赔百分之十的抗辩不予支持。原告杨某某系被告罗某某雇佣的司机,雇主对于雇员在雇佣期间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冀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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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国会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被告张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确保安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系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且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造成原告宋国会受伤住院及其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被告张某某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被告张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其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再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宋国会的经济损失。2、对原告宋国会相关诉讼请求的认定:①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天数,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误工日计算,且考虑原告的伤情等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为90天。误工费,因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从事建筑业工作,故本院依据2015年度建筑业标准,即37954元/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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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卢龙县兴隆中式快餐店为包括原告在内的9名职工在被告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发生保险事故后,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1498元,均为意外伤害造成的合理损失,被告应当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原告医疗费27074.82元,被告应当在意外伤害医疗项下进行赔偿。被告还应赔偿原告住院津贴335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因合同未约定,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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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某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为人身保险合同,故本案的案由应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现因交通事故对原告造成了意外伤害,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在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的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扣除已经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的部分,剩余尚未赔偿的医疗费应按照合同约定由被告人寿保险按照80%的比例进行赔偿。伤残赔偿部分已经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给原告巩某,故被告人寿保险不再进行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巩某医疗费保险理赔款3421.52元[(15533.55元+6000元-5249.52元-2027.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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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闫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引发本次交通事故,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冀C×××××北斗星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人寿财险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故被告人寿财险秦皇岛中心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不属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由被告闫发按事故责任赔偿。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本院酌定为500元。原告的误工损失,应根据法律规定,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此被告人寿财险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提出不赔偿原告误工损失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对护理费损失提供了诊断证明、护理人员单位证明、工资表等相关证据,故原告的护理费应按每天93元,误工47天计算。按司法鉴定机构意见,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诊断证明证实二次手术费需5000元,被告人寿财险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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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马某某、北京鼎盛鸿程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保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未投保商业险的,由实际侵权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经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高邑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马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成立杰无责任。故原告损失应先由被告成立杰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马某某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提交的误工费、护理费证据存在瑕疵,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不予支持,误工费、护理费按照河北省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根据法律规定,参照相关标准,确定原告郑某某的损失有:医疗费38969.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00元(100元/天×74天);营养费因只有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医院有医嘱需加强营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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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花与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新花及乘车人王盼盼、王鹏程均无事故责任。原告损失应由被告吕某某全部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参照相关标准,确定原告张新花本次损失有:医疗费4131.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00元/天×9天);营养费270元(30元/天×9天);误工费2277元[3300元/月÷30天×2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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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翟某某未确保行车安全,与原告马某某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涞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证明,证明该事故因原、被告未保护现场,致使责任无法认定。本院认为,对事故的发生原、被告双方都具有过错,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支付的医疗费中含有两张药房的交款小票,分别金额为58元,计116元,因原告无法提供正式发票,营养费没有医生医嘱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赔偿数额的确定:1、医疗费26742.2元(已扣除被告垫付款1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15天X100元、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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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交通事故中被告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某无责任。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刘某某住院治疗期间医药费共计158595.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850元(50元每天乘以237天等于11850元);护理费13566元(42元每天乘以323天等于13566元);误工费23646元(参照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河北省农民收入15120元,故误工费为42元每天乘以563天等于23646元);营养费16150元(50元每天乘以323天等于16150元);伤残赔偿金20372元;(10186每年乘以20年乘以10%为20372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鉴定费2060元;车辆损失为1430元;因该次交通事故至原告重伤,故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本院认为支持5000元为宜。以上费用合计267669.88元,扣除被告通过涞水县交警队支付给原告的14000元,剩余部分253669.88元应由被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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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庞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庞某某驾驶机动车因未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与骑自行车的原告丁某某发生刮碰,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涞水县公安交警大队“庞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某无责任”的事故认定,被告庞某某应当对造成的原告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后果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庞某某驾驶的京QAQ978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应首先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的部分,由被告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给予赔付,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由被告庞某某给予赔偿;对于原告诉请的营养费赔偿项,虽然原告未提供需加强营养期限的相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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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金花诉被告梁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梁某驾驶机动车因未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与骑自行车的原告李金花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涞水县公安交警大队“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金花无责任”的事故认定,被告梁某应当对造成的原告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梁某所有的冀F656FT号小型轿车在被告紫金财险河北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被告紫金财险河北分公司应首先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合理的各项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的部分,由被告梁某给予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身体多处伤残的损害后果,给原告的生活及精神造成较大的不便和痛苦,故对原告要求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认定数额为20000元;对于原告诉请的1500元的财产(自行车)损失,因数额太高且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酌情给予200元的支持认定;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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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意图在于要求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加快权利流转。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行使权利的条件成就之时,即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本案中,王某某因伤势严重,多次转院治疗,住院诊治时间较长,每次诊断均有新的并发症出现,伤势一直未全面确诊,鉴于其伤势的特殊性、复杂性、不稳定性,本院本着司法为民,充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认为对于该伤势未全面确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从伤势最终确诊之日起计算更为确切,即从井陉县医院2013年12月28日最后一次诊断起计算一年,原告王某某2014年9月5日向本院起诉,未超过法定一年的诉讼时效。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按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李某某、王某某负同等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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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沈东东、河北众诚兴宇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沈东东、龚志忠发生交通事故后,已经尚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沈东东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龚志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冯某某无责任。因本次交通事故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结合本案实际,本院确定主次责任比例为7:3为宜。由于被告沈东东系被告通信公司的司机,被告通信公司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原告冯某某人身的合理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在该交通事故中有他人受伤(即龚志忠仍在治疗中),故应当在该交强险限额内为龚志忠保留一定的数额。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原告乘坐拖拉机系被告龚志忠驾驶并所有,故应由龚志忠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由于该交通事故系为郭政军所有车辆进行修理、在返回途中发生事故,致原告受伤,故郭政军作为受益人亦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原告主张龚志忠系受雇于郭政军、亦要求郭政军承担赔偿责任,无相关证据证实,且郭政军予以否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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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段西奎与赵如雄发生交通事故后,已经尚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段西奎与赵如雄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乘坐赵如雄摩托车的原告无责任。由于被告段西奎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了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该车辆剩余的强制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其他部分损失已被同一交通事故死亡的赵如雄的案件使用),剩余部分损失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余50%的损失,原告放弃向被告赵某某、赵某某、姚登梅索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7098.75元(尚义县医院6044.75元+251医院1054元)、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均无异议,均予认定。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080元,结合原告检查、出院及鉴定的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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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白建设、定州市金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由过错一方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刘某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33,165.59元;2、误工费:截止到评残前一天2014年6月3号,按照农林牧副渔的标准计算,共计37×206=7,622元;3、护理费:按照农林牧副渔的标准,共计37×6=222元;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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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某某与柳某某、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该机动车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冀F×××××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依法应首先由被告人保财险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100%的比例予以赔偿,因被告申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某某、申某某亦未提供能够证明其二者关系的相关证据,故超出保险公司理赔范围部分由被告柳某某、申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审核,原告勾某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31996.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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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范某、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营养费,被告以营养期120天过长为由提出不同意给付的异议,本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系经本院委托涞水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被告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故对营养期120天予以认定,但原告主张计算标准按50元天计算,标准过高,本院认为按30元天计算为宜,故支持营养费共计3600元。关于护理费,原告提交了户口本复印件及护理人员身份证,证明护理人员与原告的关系,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按居民服务行业35785元年标准计算住院期间的即35785元年÷365天×101天=9902.15元,被告无异议,原告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司法鉴定意见书》写明误工期为1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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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某与周月通、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鉴定由本院司法技术室依法对外委托,被告天平财险并未提供证据反驳该鉴定意见,亦未能证明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鉴定依据有不合法之处,故对被告天平财险申请重新鉴定的主张不予支持,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原告提供鉴定费票据证明支付鉴定费2774.8元,系为确定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关于原告住院时间,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住院期间有挂床现象,本院认为,原告住院病历体温单显示住院期间均有体温记录,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挂床的事实,故本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对原告住院天数72天予以确认;关于医疗费,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涿州市医院住院期间床位费过高,但未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明床位费的不合理性,故本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经核算,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78601元予以支持;关于营养费,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主张数额过高,本院根据原告伤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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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周某、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陪护床的费用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告疾病诊断书中明确记载适当扶拐下地活动,而轮椅无相关医嘱,故对原告产生的轮椅费不予支持。关于二次手术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认为该费用并未实际支出,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本院认为,医院的诊断证明中记载了二次手术费用,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司法鉴定意见和鉴定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涞水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三期鉴定意见中误工期的鉴定意见不认可,但未提供证据反驳鉴定意见,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院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系具有资质的机构做出,且鉴定人员资质合法有效,故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对于鉴定费,系原告支付的合理费用,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误工损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从事该项活动,误工费的标准应参照农林牧渔业计算。本院认为,经营证书中载明经营者为张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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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赵某某与吕志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阜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阜公交认字(2015)第2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确认事故发生原因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吕彐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某某及受害人赵一帆无责任。因该事故车辆“冀A×××××、冀A×××××挂”大货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吕志强,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吕志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吕志强的“冀A×××××、冀A×××××挂”大货车在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支公司投有限额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一份,且不计免赔特约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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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与王某某、阳泉市煜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井公交认字【2016】第2016000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按此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尹国庭、安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告王某某系晋C×××××晋C×××××车实际车主,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阳泉市煜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系晋C×××××晋C×××××车的挂靠单位,应当与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尹国庭系被告尹江鹏的雇员,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肇事,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雇主即被告尹江鹏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河北鸿运运输有限公司系冀A×××××冀A×××××车的挂靠单位,应当与被告尹江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情况,本院酌定被告王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尹江鹏承担15%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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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洋保与石某某井陉旭通煤炭发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为被告取煤质样时翻车受伤是事实。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选择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是原告的权利,原告现选择人身损害赔偿处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2013年6月9日发生事故后,原告一直向劳动行政机关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经中断,2016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被告提出的原告应按工伤赔偿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过,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不予支持。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单位应对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此事故中存在一定过失,也应减轻被告一定的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损失确定为护理费40天×60元/天=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天×50元/天+14天×10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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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201600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被本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并确定王某某承担70%的责任,岳某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虽对原告提供的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视为其默认该鉴定意见书。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定其损失为医疗费120元、误工费120元/天×249天=29880元,残疾赔偿金11051元×20年×10%=22102元、鉴定检查费9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参照公安部颁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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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西华与杜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出院记录上的出院医嘱载明“继续应用促骨愈合药物治疗,3周后门诊复查。”所以原告在复查时在医院购买的骨康胶囊应认定为其病情所需,而且有医院出具的正式票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均显示其住院时间为2016年12月4日至2016年12月12日,共计8天,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2、误工费。原告于2016年12月4日受伤后至评残前一天即2017年5月4日,共误工151天,原告受伤前在栾城区佳旺食品批发部工作,月平均工资3300元,日平均工资110元,误工费共计16610元。有原告提交的栾城区佳旺食品批发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告与栾城区佳旺食品批发部签订的劳动合同、栾城区佳旺食品批发部出具的原告受伤前三个月的工资表、误工期间停发工资的证明为证。被告杜某某对误工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对误工时间和误工费数额均有异议,但二被告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原告的上述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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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娄某某、界首市天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投保情况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医疗费14184.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天×100元=3200元;营养费为120天×30元=3600元,以上三项共计20984.49元,应由保险公司先从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剩余10984.49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中赔偿。误工期应从受伤的2016年11月12日到评残的2017年4月5日前一天共计143天,误工费为143天×93.99元=13346.19元;护理费为60天×54.19元=325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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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彬杰与郝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对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本院(2016)冀011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抚养人王心如、王云铄情况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损失情况:1、医疗费,本院认为该票据显示收费科室为为法医门诊,非医药费用,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应为司法鉴定费用。2、伤残赔偿金,本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按照2016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故原告该项损失应为23838元(11919元×20年×10%)。3、误工费,根据本院(2016)冀011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原告月收入3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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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秦某某等与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本次事故经高邑县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责任年认定,被告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秦素军、秦某某主张出院后营养费、护理费无证据,不予支持。原告秦素军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无证据不予支持。原告秦某某护理人员未提供误工证明,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业行业标准计算。原告王家鑫护理费未提交二人护理证据,护理费按照住院期间人护理计算,护理费标准按照居民服务业行业标准计算。原告秦素军、秦某某主张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未提供证据,伤残赔偿金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通过法庭调查确定原告秦素军的损失有:医疗费15145.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营养费11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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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洪某与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反诉被告)杨洪某、被告(反诉原告)刘某在此次事故中受伤,两人均有过错,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故对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各自应承担相应责任。又因被告(反诉原告)刘某在事故中驾驶的是摩托车,属机动车,原告(反诉被告)杨洪某所骑自行车属非机动车,根据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应当办理强制保险,未办理的,发生交通事故,视同办理,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由双方按责任分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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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赵小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乘坐被告刘军驾驶的电动车与被告赵小军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根据事故认定及本院生效判决,被告赵小军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80%的责任,被告刘军承担20%的责任。被告赵小军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银保险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限额30万元)及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内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付。原告损失部分,对于被告无异议的医药费39151.81元、施救费200元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伙食补助费100元/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600元(100元/天×16天)。原告提供的护理人员误工证明与原告住院时间一致,故应认定二护理人的护理时间为16天。因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劳动合同及完税证明,故护理人员误工费应参照2015年河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业年收入标准32045元(87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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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公安交警部门因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冀秦公交(五)认字(2015)第00108号《事故认定书》,双方均无异议,该事故责任认定应作为本案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对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被告平安财险抚宁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系行人与机动车相撞,责任比例应确定为2:8为宜。关于原告所受损失:对于医疗费15527.96元(含被告李某已垫付的医疗费15223.51元),护理人员误工费770.40元(96.3元/天×8天),被告认可,应予认定;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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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给原告造成一定的身体和精神痛苦,综合原、被告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及经济给付能力,本院酌定原告的精神抚慰金为17000元。以上损失合计489811.95元。被告李某某已给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驾驶被告李某某所有的冀R×××××、冀R×××××挂车与原告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某负事故次责任。因冀R×××××、冀R×××××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投有投有交强险1份、限额为50万元、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2份且不计免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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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米某某等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给原告造成一定的身体和精神痛苦,本院酌定原告的精神抚慰金为10000元。本次事故给原告米某某造成的损失为:1、原告共花费医疗费89856.84元,经鉴定二次手术费用约6000,合计医疗费为95856.84元。2、原告住院4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标准计算,计为50×49=2450元;3、医嘱原告院外休养6个月,院外加强营养,故营养期限为6个月,其营养费比照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标准计算,计为50×6×30=9000元;4、原告住院49天,医嘱出院后休息治疗6个月,合计误工22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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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诉张某某、邯郸市天翼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许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姚某某因交通事故人身遭受损害,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相应的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分担合理,经审查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因冀DH5976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邯郸复兴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及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冀BE777H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唐山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经审查属于保险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人保财险邯郸复兴公司和被告人寿财险唐山公司各自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在人保财险邯郸复兴公司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交警队委托鉴定的鉴定书系单方委托,本院不予确认,故原告主张的营养费1800元及鉴定费1400元本院不予支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内容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认定原告伤残十级(伤残系数为10%)、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1人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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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3年4月10日06时40分,被告张世清驾驶冀JFD680号小货车与原告马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泊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世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马某某无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泊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的予以确认。因被告张世清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原告马某某的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鉴定费及因鉴定产生的检查费由被告张世清予以赔偿。被告张世清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原告应予返还。被告张世清为原告垫付的饭费600元,因该笔费用不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内,故被告张世清要求原告返还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应予支持。原告主张护理人严振波在泊头市顺达环保有限公司上班月工资3500元,因未提交备案的劳动合同、工资底账和交纳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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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赵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进行赔偿。被告驾驶车辆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对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赵某某承担。原告与被告赵某某已就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故对交强险不足的部分不应在由被告赵某某进行赔偿。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项目限额范围内为原告垫付了医药费1万元,对原告的医疗费项目的损失不再进行赔偿。鉴定费2200元不属于交强险赔偿项目,不应由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承担。原告的具体损失为伤残项目下:伤残赔偿金25762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800元、误工费26640元、护理费148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267元,以上共计79319元,财产损失项目下车辆损失450元。原告上述损失应由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和财产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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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某因交通事故人身遭受损害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相应的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分担合理,经审查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被告杨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85%责任比例,高义霞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承担15%责任比例。因被告杨某某驾驶的冀J6X613号货车在被告太平财险河北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太平财险河北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先对原告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合理,并且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纳。参照鉴定意见结合原告王某某伤情,认定原告王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休息期为135日,护理期为60日,住院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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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肖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刘某某因交通事故人身遭受损害,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相应的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分担合理,经审查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因冀J216CD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公司投有交强险及限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经审查属于保险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2014)临鉴字第2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合理合法,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参照鉴定意见结合原告之伤情,认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80天;护理人数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营养期5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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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诉祁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贾某某因交通事故人身遭受损害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相应的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祁某某过路口时因未注意观察情况,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入逆行应承担70%责任比例,贾某某驾驶无牌无证农用三轮车,属无证驾驶应承担30%比例。故对被告祁某某辩解按50%比例承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平安财险沧州公司辩解对(2014)青民初字第843号民事调解书的责任比例不予认可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纳。青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合理,并且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纳。参照鉴定意见结合原告贾某某伤情,认定原告贾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休息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前30日2人,余1人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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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付金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黄某某因交通事故人身遭受损害及财产损失,其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应的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分担合理,经审查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吕小涛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吕小涛驾驶的冀R28366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安次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限额为3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故被告人保财险安次公司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参照鉴定意见结合原告黄某某伤情,综合认定原告黄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其休息期为203日,护理期为98日,1人护理,二次手术费8000元。原告主张营养费,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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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足额缴纳了保险费,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应及时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理赔。原告毕某某主张因本次事故受伤治疗共花费医疗费7003.7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计算医疗费为7003.46元。该花费超出了医疗费的赔偿限额,故依合同约定,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市分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2900元(6000元X50%-100元)。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市分公司辩称,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每次事故医药费免赔100元。原告主张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市分公司的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且其未尽到明示告知的义务。原告投保的是团体意外险,团体保险一般由代理人办理保险事宜,该种保险并不针对原告个人且保单特别约定中已经明确记载每次事故医药费免赔100元。故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市分公司的该辩称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市分公司在赔偿原告医疗费时应扣减100元。原告毕某某的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虽然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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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金通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房违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房违与原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房违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投有交强险一份,在被告人保财险投保赔偿限额为2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故被告人寿财险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84770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2920元+护理费11100元+残疾赔偿金4516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车损90元),原告的其余损失26555元(医疗费26805元-10000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1000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人保财险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8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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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民中与沧州威盾保安押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威盾公司司机李海洋与行人原告万民中发生交通事故,李海洋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威盾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5%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和赔偿限额为2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4344.6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1774元+护理费22534元+××赔偿金30036.6元+精神抚慰金18000元+交通费2000元),原告的其余损失90686.45元(医疗费80036.45元-10000元+二次手术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50元+营养费2500元+鉴定费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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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明诉陈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与原告任某明发生交通事故,被告陈某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故被告陈某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和赔偿限额为1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8731.6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0700元+护理费36371.6元+残疾赔偿金4516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500元),原告的其余损失67968.47元(医疗费65768.47元-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900元+营养费3500元+鉴定费8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陈某某均认可被告陈某某为原告垫付各项费用33000元,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退还被告陈某某33000元,再一次性赔偿原告85731.6元。被告陈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可,且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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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秀某诉张某某、张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诉求的事实成立,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被告张某某、安盛天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其中包含原告不符合客观的损失并存在与本案没有关联的部分,但二被告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20年的伤残赔偿金,因原告已74岁,故本院支持原告6年的伤残赔偿金。原告受伤致两处九级伤残,三处十级伤残,造成了精神痛苦,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为18000元。原告主张营养费每天50元,数额过高,本院酌定每天30元。因事故车辆在被告安盛天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当先由交强险承保公司被告安盛天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被告安盛天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赔偿原告97730元(护理费36586元+××赔偿金40644元+精神抚慰金18000元+交通费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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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鲍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鲍某某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鲍某某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被告鲍某某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依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鲍某某按责任负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赔付原告81350元(医药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9720元+护理费6244元+残疾赔偿金41086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原告的剩余损失19507元(100857元-81350元)由被告鲍某某按责任赔付13654元(19507元×70%)。因被告鲍某某已垫付13500元,被告鲍某某还应赔付154元(13654元-13500元)。原告主张的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依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支持4000元,原告主张的360元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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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与原告黎某某、于鑫月发生交通事故,被告马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被告马某某对原告黎某某、于鑫月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又因为被告马某某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投保交强险一份和在被告人保财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于鑫月同意肇事车辆交强险的医疗费限额由原告黎某某优先受偿,所以被告平安财险应首先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60410元(残疾赔偿金45160元+护理费875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500元);原告的其余损失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1.7元(医疗费18251.7元-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鉴定费1400元+营养费500元)。因被告马某某垫付3000元,所以被告人保财险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退还被告马某某3000元,再一次性赔偿原告8001.7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800元过高,本院依据其住院情况,酌情支持500元。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有诊断证明予以证实需要加强营养,但是其主张1500元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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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周军晨所乘坐车辆与被告张鹏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原告周军晨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张鹏所驾驶的冀J6XXXX号小客车系被告国网沧州供电分公司所有,被告国网沧州供电分公司已为该车在被告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保险合同,上述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国网沧州供电分公司足额缴纳了保险费,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分公司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予以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不足的部分,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虽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数额过高,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该诉讼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已构成十级伤残,三被告主张原告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不应给付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质证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周军晨的误工费期限依法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交通费用本院酌定为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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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负主要责任,对此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各项损失,原告的医药费共计22655.6元,被告称已垫付7180.6元,对此原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住院天数按16天计算,其伙食补助费每天按50元计算为800元。对于误工费和护理费,原告提交了事故前三个月的工资表及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月平均工资5000元,被告质证不认可,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未提交工资的纳税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原告工资比照河北省2014年河北省在岗职工平均标准42532元计算。另外,原告诉求住院期间二人护理,但病历中未记载相关事项,原告亦未就护理人数提出鉴定,结合原告伤情,本院认定其住院期间和出院后均为其丈夫于伟涛一人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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