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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三河东杉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月工资1600元,未能提供证据,被告提供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工资表,证明原告月平均工资1130元[(1071元+1476元+1086元+234元+1539元+1256元+1569元+1426元+511元)÷10个月],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认定原告的月平均工资为1130元,该份证据显示被告已经支付原告2011年10月份工资511元,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1年10月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2011年11月、12月为产假期间,正式向被告请示并得到许可,但未能提供证据。被告提供在三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期间提交的《员工手册》,原告认可其真实性,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该《员工手册》第18页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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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诉承某巨某某煤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既要有法定的条件,也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依法通知劳动者即有效送达,是指能够证明劳动者确实收到解聘通知的送达。公示栏张贴公示进行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因此是无效送达,用人单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而被告承某巨某某煤炭有限公司以连续旷工十五日为由对原告丈夫董某某作出给予除名的决定,解除了与原告丈夫董某某的劳动关系,被告公司将该除名决定在公司公示栏予以公示,此送达通知方式依法应属无效送达。因此,依法应确认被告的开除决定未发生效力。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12000.00元、加班费22560.00元、夜班费9900.00元、入井费18000.00元、赔偿金32640.00元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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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是否应向李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该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用人单位仍应继续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仍应按照上述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的期限自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某继续在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处工作,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未与李某某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虽然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提交了2009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但该劳动合同无李某某的签字,尽管该期间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为李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但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为李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等同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应当向李某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关于应当支付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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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是否应向李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该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用人单位仍应继续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仍应按照上述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的期限自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某继续在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处工作,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未与李某某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虽然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提交了2009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但该劳动合同无李某某的签字,尽管该期间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为李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但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为李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等同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应当向李某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关于应当支付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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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是否应向李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该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用人单位仍应继续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仍应按照上述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的期限自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某继续在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处工作,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未与李某某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虽然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提交了2009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但该劳动合同无李某某的签字,尽管该期间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为李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但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为李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等同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秦某某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应当向李某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关于应当支付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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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振国与怀来万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杨振国与被告怀来万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到被告处上班,从2015年12月21日起,原被告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按照本院从被告处调取的“新入职员工薪资核定通知单”,原告试用期工资应为12000元/月、转正后工资应为15000元/月;原告所提供的“万某广场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审批表”上有被告部门经理刘德婷签订,明确载明了试用期为三个月即2015年12月20日至2016年3月20日,被告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该制式转正申请审批表系原告伪造,故对原告的试用期应认定为三个月。因劳动合同系由被告制作的格式填充合同,原告提供的合同中合同生效、试用期、合同终止栏为空白,而被告提供的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为六个月,按照公平原则,不能依据劳动合同认定原告的试用期为六个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资总额为55827.5元,即12000元/月×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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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德某庄某葡萄种植有限公司与范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怀来德某庄某葡萄种植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7日依法设立时被告范某某即在此工作,双方应自2012年11月7日建立劳动关系,被告提供了与怀来官厅湖德某葡萄庄某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3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此证明自2005年即在原告处工作,怀来德某庄某葡萄种植有限公司与怀来官厅湖德某葡萄庄某有限公司分属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且前者成立于2012年,被告亦未提供后者是否依法注销、两者之间是否系关联公司之相关证据,故对被告辩称自2005年即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的意见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自2012年始每年以年薪计薪,即2012年年薪80000元、2013年年薪80000元、2014年年薪90000元、2015年年薪90000元,但其仅提供了2016年3月20日由贾季伟签字的“2012年-2015年德某庄某欠范某某年工资差额明细”,未有其他证据佐证贾季伟是否有权限为被告核定年薪,且被告自2012年亦未领取过该年薪,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此曾主张过权利,故本院对被告以年薪计薪的主张不予采信,应以工资表载明的工资为准。原告仅以“家庭原因”为由将被告辞退,并未说明其辞退理由的合法、合理性,不符合劳动法、合同法相关规定,属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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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河北大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放弃了待通知金41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3月至10月的加班费,并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供了2016年3月至2016年7月在原告担任工程部负责人时制作的考勤表,结合原告提供的其工资银行流水显示2016年3月之前,被告向原告每月发放的工资数额变化较大,2016年3月后发放的工资基本在其应发工资4140元以内,故对原告称2016年3月前工资中包含了加班费,2016年3月起被告将加班费由年底奖金的方式统一发放的理由,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加班表或者考勤记录,对被告称不存在加班费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3月至7月的加班费(2016年3月3016.2元、4月2639.1元、5月2827.7元、6月1131.1元、7月1885.1元,共计11499.2元)予以支持。因原告在庭审后提供了2016年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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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振国与怀来万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杨振国与被告怀来万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到被告处上班,从2015年12月21日起,原被告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按照本院从被告处调取的“新入职员工薪资核定通知单”,原告试用期工资应为12000元/月、转正后工资应为15000元/月;原告所提供的“万某广场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审批表”上有被告部门经理刘德婷签订,明确载明了试用期为三个月即2015年12月20日至2016年3月20日,被告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该制式转正申请审批表系原告伪造,故对原告的试用期应认定为三个月。因劳动合同系由被告制作的格式填充合同,原告提供的合同中合同生效、试用期、合同终止栏为空白,而被告提供的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为六个月,按照公平原则,不能依据劳动合同认定原告的试用期为六个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资总额为55827.5元,即12000元/月×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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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怀来德某庄某葡萄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2007年6月到怀来卡波多·杰帝葡萄酒庄有限公司上班,至2015年5月28日该公司股东周绍伍与北京东方财星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时止,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怀来卡波多·杰帝葡萄酒庄有限公司在股权、债权转让后,虽然将公司名称变更为被告怀来德某庄某葡萄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等亦作了变更,但其作为用工主体并未改变。2015年5月28日,周绍伍与北京东方财星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生效后即不可撤销;2015年6月1日,周绍伍以怀来卡波多·杰帝葡萄酒庄有限公司的名义委托王某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变更手续;2015年7月15日,怀来德某庄某葡萄酒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2015年7月16日,周绍伍以怀来德某庄某葡萄酒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王某签订公司印章保管及用印风险承诺书;2015年11月13日,王某完成了受委托的相关事项,并离开了公司;在上述期间,怀来德某庄某葡萄酒有限公司并未向王某发放工资。由此应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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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联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原告的仲裁申请是否已过申请仲裁时效,二是被告解除同原告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及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2014年10月原告接到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口头通知后,于2015年9月17日前多次向被告及其主管公司冀中能源张某集团主张权利,属于法定的申请仲裁期间中断情形,申请仲裁期间应当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此时距原告向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尚不足一年,因此原告的仲裁申请未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因经营情况恶化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亦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以己方无过错为由,认定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按法律规定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原告由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西矿业有限公司被派往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联丰矿业有限公司工作,属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情形,故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包含原告在蔚西矿业的工作年限。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持续存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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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5月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依约履行。原告因业务的变化调整部分员工的工作,双方正处于协商阶段。原告主张一直未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在庭审中被告亦主张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可以认定原告未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原告不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被告的月工资为2000元,被告2017年实际领取每月工资2200元,原告主张发放的工资中包含每月加班工资200元,被告未就此提出反驳的证据,故对被告主张其2017年休息日加班工资8496.5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仲裁裁决,原告除本案起诉的部分外,其他均未起诉,被告未起诉,对其他裁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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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与杜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3月2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依约履行。原告因业务的变化调整部分员工的工作,双方正处于协商阶段。而对于本案被告来说,原告一直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庭审中被告自认原告在这种情况下,公布了两个方案,一个是原告安排被告到新的项目,另一个是愿意留在下家物业公司的可以留下。基于以上,可以认定原告未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亦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也无需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对于仲裁裁决,原告除本案起诉的部分外,其他均未起诉,被告未起诉,对其他裁决事项,除“被申请人在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15日内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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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与郭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8月1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依约履行。原告因业务的变化调整部分员工的工作,双方正处于协商阶段。而对于本案被告来说,原告一直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庭审中被告自认原告安排其在监控室待岗,同时也接受原告安排做了调试锅炉等工作。基于以上,可以认定原告未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被告主张于2018年4月11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被告于2017年12月1日到其他单位工作,未在原告单位履职,故应认定2017年12月1日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仲裁裁决,原告除本案起诉的部分外,其他均未起诉,被告未起诉,对其他裁决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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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贾某、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4年7月原告与被告建工学院签订食堂外包协议,承包建工学院食堂,依照外包协议,原告与贾某签订了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贾某于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在被告公司任食堂库管工作,被告发生劳动争议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2970元。被告贾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先由个人垫付养老保险,原告予以每月报销150元。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原告公司给付了被告经济补偿金1560元。以上事实,原告、被告贾某、建工学院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贾某主张在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前自2007年9月始在建工学院食堂任库管工作,提供了相应证据,建工学院虽提出异议,但其提供的2013年至2014年工资发放表中有贾某领取工资的记录,建工学院作为用人单位无法就贾某入职情况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认定贾某于2007年9月起在建工学院食堂任库管工作,于2014年8月与建工学院解除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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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尚某、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4年7月原告与被告建工学院签订食堂外包协议,承包建工学院食堂,依照外包协议,原告与尚某签订了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尚某于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在被告公司任食堂面案工作,被告发生劳动争议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2660元。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原告公司给付了被告经济补偿金1560元。以上事实,原告、被告尚某、建工学院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尚某主张在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前自2009年9月始在建工学院食堂任库管工作,提供了相应证据,建工学院虽提出异议,但其提供的2013年至2014年工资发放表中有尚某(曾用名尚俊杰)领取工资的记录,建工学院作为用人单位无法就尚某入职情况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认定尚某于2009年9月起在建工学院食堂任库管工作,于2014年8月与建工学院解除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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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闫某、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4年7月原告与被告建工学院签订食堂外包协议,承包建工学院食堂,依照外包协议,原告与闫某签订了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闫某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28日在被告公司任食堂面案工作,被告发生劳动争议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2660元。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养老保险先由个人垫付,单位每月报销150元。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原告公司给付了被告经济补偿金1560元。以上事实,原告、被告闫某、建工学院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闫某主张在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前自2009年9月始在建工学院食堂任面案工作,提供了相应证据,建工学院虽提出异议,但其提供的2013年至2014年工资发放表中有闫某领取工资的记录,建工学院作为用人单位无法就闫某入职情况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认定闫某于2009年9月起在建工学院食堂任面案工作,于2014年8月与建工学院解除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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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知行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李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于2014年7月18日在原告公司任配菜工,月工资3500元的事实,经原、被告陈述及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工资包含社会保险,但依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包含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为无效条款,故原告公司应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但由于被告主张的要求原告缴纳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故本院不予审理。被告陈述于2015年3月31日与原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主张2015年3月31日前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由于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通知当日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被告也未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故原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庭审中被告亦同意于2016年6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故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6月22日解除。被告在原告处工作1年11月26天,经济补偿金为3500元×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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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知行会议服务有限公司、贾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于2012年12月11日在原告公司任前台主管,月工资3000元的事实,原、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工资包含社会保险,但依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包含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条款,故原告公司应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现被告由于此项诉求仍在仲裁中,予以放弃。被告陈述于2015年3月30日与原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主张2015年3月30日前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由于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于通知当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被告也未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故原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庭审中被告亦同意于2016年6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故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6月22日解除。被告在原告处工作3年6月11天,经济补偿金为3000元×4月=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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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家庄镇政府与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从2005年3月开始被原告派至第三人下属的姚家庄地税所从事司机工作,原告为被告提供工作所使用的车辆并按月为被告发放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之规定,原、被告自2005年3月建立起劳动关系。原告将被告派至第三人处工作属于劳务派遣,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仍然是原告。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给被告发放的劳动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于2012年8月停发劳动报酬导致被告不再上班,被告为此要求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180元、最低工资差额974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600元,共计32520元。庭审中原告表示,如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则对被告主张的数额予以认可,因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要求原告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解决,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可以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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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同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无需本院予以撤销。同盛物业公司主张因赵某违反劳动合同和劳动纪律,其公司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其不能提供考勤表及刷卡记录表证实自已的主张。其提供的其他证据,亦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其张贴的两份公告时间相隔一天,但内容差距较大,诉讼中无法证实赵某不服从其公司的工作安排,也无法证实赵某是否自动离职,何时自动离职。所以本院对同盛物业公司单方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不予认定。因同盛物业公司欠缺与赵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事由和相应证据,故本院认定该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赵某自己认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7年2月27日,该时间与同盛物业公司第一次公告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一致,故本院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7年2月27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赵某主张2012年9月至2016年12月的经济赔偿金19256元(2139.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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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同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无需本院予以撤销。同盛物业公司主张因赵某违反劳动合同和劳动纪律,其公司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其不能提供考勤表及刷卡记录表证实自已的主张。其提供的其他证据,亦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其张贴的两份公告时间相隔一天,但内容差距较大,诉讼中无法证实赵某不服从其公司的工作安排,也无法证实赵某是否自动离职,何时自动离职。所以本院对同盛物业公司单方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不予认定。因同盛物业公司欠缺与赵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事由和相应证据,故本院认定该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赵某自己认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7年2月27日,该时间与同盛物业公司第一次公告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一致,故本院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7年2月27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赵某主张2012年9月至2016年12月的经济赔偿金19256元(2139.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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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丽某与张家口市宣化区吉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程丽某虽然系北方商厦职工,但因客观情况到宣化吉某公司工作,与宣化吉某公司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因宣化吉某公司从2015年5月停止向程丽某发放工资,亦不做出其他安排,在程丽某工作期间,宣化吉某公司未给其缴纳失业保险,未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其存在违法行为,虽然宣化吉某公司没有给程丽某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其既不向程丽某支付工资,也不为程丽某安排工作,其行为事实上已解除了与程丽某的劳动关系,现程丽某认可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15年7月1日,本院予以支持。因宣化吉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程丽某要求支付其赔偿金3969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程丽某在2015年5月和6月非因个人原因而待岗,其主张该两个月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但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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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凯世德公司未与吴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应付双倍工资,但考虑双倍工资的规定具有阶段性和惩罚性,不属于真正意义的劳动报酬,应当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从2011年3月14日(自吴某某用工之日满一个月)至2012年3月13日止(吴某某上班之日满一年),在此期间,原告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到2013年3月13日,原告的仲裁时效已届满。原告于2014年9月1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凯世德公司因单位内部调整,致使原有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应当与吴某某进行协商,吴某某在此期间正常上班,并未旷工,但凯世德公司却以吴某某不到三分厂报到即为旷工为由,于2014年8月1日违法解除与吴某某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具体数额以吴某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423.75元为基数,按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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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沧州鸿嘉亿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10月2日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15年9月18日,被告拖欠原告2015年8月和2015年9月的工资6700元,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对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被告于2013年7月24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7月23日至2014年7月22日,并约定期限届满后,合同终止。合同到期后,原、被告未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但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至2015年9月,故被告应自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原告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基本工资每月为3000元;绩效工资与其销售汽车的数量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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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沧州销售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和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以获取涉案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起始时间,因待证事实属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事项,依法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虽提供了原被告签订的起始时间为2012年12月16日的劳动合同,但该时间与原告提交的2011年河北销售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报告汇总表,以及被告提交的员工休假审批表中载明的工作起始时间相矛盾,故2005年12月21日应认定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起始时间。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经济补偿赔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因系被告推行“员工转制委托管理”过程中,被告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原告于2017年4月以申请仲裁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应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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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沧州和新制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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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28日期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从事被告安排的工作,领取被告发放的工资并接受被告的管理,双方具有较为稳定和紧密的隶属关系,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在上述期间内原、被告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现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即为双方协商一致,故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解除。原告因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其应证明向原告告知了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原告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及将原告除名前已征求了工会的意见等。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对于2018年6月23日钝化车间发生的火灾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也不能证明其制定规章制度和解除劳动合同等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故应认定被告将原告除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十三年,原告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481元,以此工资标准的二倍按原告的工作年限计算,被告应给付原告赔偿金6962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失业保险赔偿金218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其补办失业保险和因此造成的损失,理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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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沧州隆某某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被告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根据原被告提交的生产部通知、公司公告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产生争议的起因在于,被告公司生产部发现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在未查出具体责任人员的情况下,通知辞退原告在内的七位所有相关人员。后被告公司认为生产部无权辞退员工,公告撤销生产部通知,并通知所涉员工回公司上班。原告未回被告公司上班,双方协商解决过程中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该证明书中由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在本人签字盖章处代为书写“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签字摁手印。本院认为,被告公司生产部负责人在履行管理职务过程中辞退原告等人,生产部通知中“经公司研究决定”使原告有理由相信辞退员工属于该部门的管理职责范围,且原告等人因此离开被告公司工作,故应认定为被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事后被告公司公告撤销通知、原被告签订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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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沧州鸿嘉亿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2012年10月份起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15年9月,被告认可拖欠原告2015年8月份和2015年9月份的工资共计6700元,应当支付给原告。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2013年7月23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年。合同到期后,被告未与原告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但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至2015年9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第五十条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第十条  、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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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主张的原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事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未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本案中,被告于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在原告处工作,在此期间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自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的二倍工资差额37400元。原告提交的双方在2017年1月7日订立的劳动合同,被告刘某某质证签字和手印均非其本人所写,该笔迹和手印经本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书,结论确非被告所写和所摁手印,故本院对该劳动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定。关于被告主张的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事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原告违法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形,对于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事项,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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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蓝池泰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祁金芝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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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祁金芝自2013年10月3日到原告沧州市蓝池泰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7月19日祁金芝因工作事宜与公司人员发生分歧,在安排好工作后告知部门经理,在部门经理同意后离开单位。原、被告双方对于祁金芝在工作中出现差错没有异议,只是对差错出现的原因持有不同意见,但双方均没有提及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基于以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属于因工作问题发生分歧在协商一致后祁金芝离开单位,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提交的开除被告祁金芝通知是在其离职后即7月22日作出的,也未通知其本人,故不发生效力。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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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聚丰源古典家具厂、李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青县公安局2017年4月17日询问笔录、青县公安局2017年9月14日询问笔录中聚丰源家具厂经营者李元新的陈述能证实李某在济南东亚商场经营的聚丰源红木家具店工作,聚丰源家具厂与李某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李某接受聚丰源家具厂的劳动管理,从事聚丰源家具厂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李某提供的劳动亦是聚丰源家具厂业务的组成部分,即聚丰源家具厂与李某之间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确立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一审法院认定聚丰源家具厂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聚丰源家具厂拖欠李某工资应予给付,李某主张月薪5000元,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予以支持;因李某在第3448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其认可聚丰源家具厂给付了部分工资,依据李某认可的事实,聚丰源家具厂已给付37000元,其应给付拖欠的38000元工资。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认定聚丰源家具厂应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为李某缴纳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青县聚丰源古典家具厂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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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骋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提供的黄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黄劳人仲案[2016]第22号仲裁裁决书、在上诉人骋宇铁路公司工作期间的上岗证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骋宇铁路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骋宇铁路公司虽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在黄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黄劳人仲案[2016]第22号仲裁裁决书后,并没有起诉,应视为其对仲裁裁决的认可,在本院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所以,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骋宇铁路公司主张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因上诉人并未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上诉人主张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因上诉人单方辞退被上诉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上诉人主张该案超过的仲裁时效,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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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燕郊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车队管理制度及2016年10月17日警告处分通告、2016年10月18日开除处分通告,均无被告签字,无法证明被告知悉其相关管理规定及存在该两份通告中陈述的违纪事实,故本院对于该两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用人单位应当对解除劳动合同原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风险,故本院对于被告主张原告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予以采信,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750元(5050元月*7.5个月*2倍)。关于被告主张的2009年8月至2016年10月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故本院无法予以维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三河市燕郊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被告董春光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750元;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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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燕郊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车队管理制度及2016年3月13日警告处分通告、2016年4月11日开除处分通告,均无被告签字,无法证明被告知悉其相关管理规定及存在该两份通告中陈述的违纪事实,故本院对于该两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用人单位应当对解除劳动合同原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风险,故本院对于被告主张原告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予以采信,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000元(4000元×8.5个月×2倍)。关于被告主张的2008年2月至2016年10月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故本院无法予以维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三河市燕郊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被告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000元;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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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三河奥斯特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2001年8月29日到被告处从事统计工作,连续签订三次劳动合同,分别为:2001年8月29日-2009年11月20日;2009年11月21日-2011年11月20日;2011年11月20日-2013年11月19日。原被告双方对上述事实认可,故本院亦予以确认。原告提供2013年10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被告对该通知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该通知写明“根据员工已提交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结合公司现阶段岗位需要,以下人员提交的的岗位申请与公司当前的岗位需求不符,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三次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处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被告单方与原告解除劳动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原告提供2013年4月1日至10月1日工资卡银行明细及被告提供的2012年1月-2013年11月工资明细表复印件,可知,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808.54元。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702.48元(2808.54元*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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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三河奥斯特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2000年9月27日到被告处建立劳动关系,共计签订六次合同:2000年11月20日至2003年9月9日;2003年9月10日至2005年9月9日;2005年11月20日至2008年11月20日;2008年11月20日至2009年11月20日;2009年11月21日到2011年11月20日;2011年11月21日至2013年11月20日。原、被告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故本院亦予以确认。原告提供2013年10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被告对该通知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该通知写明“根据员工已提交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结合公司现阶段岗位需要,以下人员提交的的岗位申请与公司当前的岗位需求不符,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六次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处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被告单方与原告解除劳动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原告提供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工资卡银行明细及被告提供的2012年1月-2013年11月工资明细表复印件,可知,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997.43元。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193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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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罗某食品有限公司、刘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廊坊市罗某食品有限公司解除与刘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廊坊市罗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通知刘某某待岗,因单位岗位调整,于2016年10月10日即通知刘某某返回工作单位,但刘某某在接到返岗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返岗,其要求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是否应当支付刘某某加班费的问题,刘某某在廊坊市罗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加班的事实,一审法院计算的加班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护。综上所述,上诉人廊坊市罗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3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廊坊市罗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刘某某休息日加班费10482元;三、驳回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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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燕郊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春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三河市燕郊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车队管理制度》经过公示或已明确告知被上诉人,亦没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存在公司警告通报和开除通报中陈述的违纪行为,不能证明其作出对被上诉人处分的合法性。故对三河市燕郊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三河市燕郊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三河市燕郊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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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廊坊金华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本院对该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二审中,被上诉人廊坊金华实业有限公司提交仲裁庭审笔录,用以证明上诉人李某某自愿辞职,上诉人李某某经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本院予以采信,上诉人李某某主张被上诉人廊坊金华实业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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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卡某某旭阳化工(邢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在被告卡某某邢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加班,被告应支付原告加班费。原告2013年、2014年加班费共计3621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原告已支取2015年加班费2065元,故被告不应再支付原告2015年加班费。原告已支取2017年度奖金2895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奖金18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个月的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数额应为5790元。被告2017年5月24日已对原告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发现疑似职业病情况,因原告2017年度绩效考核不能胜任工作,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为依法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协助支取养老保险,支付其五年服务奖银牌及体锻费、电话费、加班打车费、年会红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卡某某旭阳化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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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与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固定期限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实际工作至2018年7月18日,故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期间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故原告第4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8年7月份工资12858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513*4=86052元的问题。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各执一词,原告称是其不同意被告为其调动工作岗位而由被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称系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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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邢台市彰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仅能证明2014年9月和2014年11月两个月双方存在过劳动关系,工作期限不连续,属于两次用工,且两次工作时间均未满一个月,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从2014年12月起,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对于原告方主张的请求依法撤销邢台市桥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邢西劳人仲案(2015)27号仲裁裁决书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直接改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875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2014年9月份在被告处实际出勤13天、2014年11月份实际出勤天数15天,被告根据原告实际出勤时间核算工资数额并不低于邢台市最低工资标准,故对于原告主张支付其最低工资差额及25%补偿金7812.5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于2015年9月22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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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今麦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隆某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梁某某是否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对上诉人的调查记录,上诉人认可存在多次接受客户宴请行为。诉讼中上诉人辩称只是工作餐与其在调查记录中的回答不一致,同时对其他问题上诉人也有陈述,故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及规章制度,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就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已通知工会。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7年10月、11月的工资,被上诉人已经实际支付上诉人。2016年5月19日双方签订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诉人是知晓的,其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提出过异议,故上诉人主张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签订的工资,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梁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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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涿州市顺达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通过庭审并综合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看出,应认定原告入职被告单位工作时间为2011年8月,补偿工资应为2年。工资应认定为1860元/月。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虽为他人代签,但证人和扣缴保险金等其他证据能证明原告知晓,没有表示反对。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故此原告主张双倍赔偿工资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至于被告是否补交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法院管辖。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向原告支付的经济补偿金372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涿州市顺达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董某某经济补偿款3720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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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蠡县供电分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蠡县供电分公司、被告省电力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等发生争议,系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蠡劳仲字[2016]第14号裁决书裁决,原告与被告蠡县供电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之间系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由被告蠡县供电分公司、省电力公司赔偿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双倍工资差额均未得到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后又于2016年12月1日申请撤诉,同日,本院裁定准予撤诉,并将裁定书送达原、被告双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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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蠡县供电分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蠡县供电分公司、被告省电力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等发生争议,系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蠡劳仲字[2016]第14号裁决书裁决,原告与被告蠡县供电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之间系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由被告蠡县供电分公司、省电力公司赔偿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双倍工资差额均未得到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后又于2016年11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予撤诉,并将裁定书送达原、被告双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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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蠡县供电分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蠡县供电分公司、被告省电力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等发生争议,系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对蠡县劳动关系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蠡劳仲字[2016]第14号裁决书裁决,原告与蠡县供电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之间系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由蠡县供电分公司、省电力公司赔偿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双倍工资差额均未得到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后又于2016年12月1日申请撤诉。2016年12月1日本院裁定准予撤诉,并将裁定书送达原、被告双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原告申请撤诉并经本院准许撤诉后,蠡劳仲字[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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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蠡县供电分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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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蠡县供电分公司、被告省电力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等发生争议,系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对蠡县劳动关系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蠡劳仲字[2016]第14号裁决书裁决,原告与被告蠡县供电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之间系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由被告蠡县供电分公司、省电力公司赔偿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双倍工资差额均未得到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后又于2016年11月30日申请撤诉。2016年12月1日,本院裁定准予撤诉,并将裁定书送达原、被告双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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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肠衣食品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提供的考勤表中未能显示被告旷工,故对原告提出的被告无故旷工应予除名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要求撤销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顺劳人仲裁字(2016)第4号裁决书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缴费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远东肠衣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1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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