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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石某支行与被告冀某某、高某某、河北某某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各方均应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冀某某应按约偿还贷款本息,被告未按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原、被告设定了担保物权,因此,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年,自贷款到期之日起计算。本案讼争借款于2005年12月2日届满,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借款期限届满后2年内向保证人河北一汽主张过权利,河北一汽也否认原告对其进行过催收,故原告要求被告河北一汽承担保证责任无法律依据。被告冀某某、高某某未到庭应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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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某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甲、黄某甲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工程机械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将讼争车辆交付被告黄某甲后,被告应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方式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自被告应付款之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累计欠款额达到全部首付欠款的四分之一,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被告欠款金额已超过全部首付价款的五分之一,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还清首付欠款238692元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某甲乙作为担保人,应依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举证、质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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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盟路支行与被告刘某某、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应按约偿还贷款本息,被告未按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被告到期不能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则以其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偿还原告,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本案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人狄某某应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举证、质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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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山支行与赵某某、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各方均应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赵某某应按约偿还贷款本息,被告未按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终止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某房地产作为保证人对被告赵某某所欠银行贷款本息依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赵某某与某某房地产公司因购房引起的纠纷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某某房地产公司对赵某某的违约与否并不影响赵某某对银行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依据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赵某某应承担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民事责任,某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某房地产未到庭应诉,也未举证、质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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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山支行与被告程某某、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各方均应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程某应按约偿还贷款本息,被告未按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终止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某房地产作为保证人对被告程某所欠银行贷款本息依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程某、某某房地产未到庭应诉,也未举证、质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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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机场路支行(以下简称中国某某银行机场路支行)与被告陈某甲、霍某、陈某乙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陈某甲应按约偿还贷款本息,被告未按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被告归还贷款本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如被告陈某甲到期不能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则以其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偿还原告,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被告霍某与陈某甲系夫妻关系,且所购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所欠贷款本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本案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人陈某某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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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支行与陈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某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各自义务。一、本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全面履行了向被告陈某某发放贷款的义务,而被告陈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故其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借款合同第十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需为正当行使一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承担责的约定,因截止到2011年11月8日被告已欠87期贷款本息未还,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从原告提供的陈某某与周某某的结婚证的实际情况看,由于陈某某与周某某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形成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陈某某的借款应共同偿还。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罚息的诉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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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某某银行北站支行与被告尹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各方均应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尹某应按约偿还贷款本息,被告未按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李某作为保证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某某银行北站支行贷款本金97029.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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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饶某某支行与赵某某、赵八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有借款及担保合同,被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经法庭调查核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三被告对借款存在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合同规定的还款和保证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如下:被告王建东、王庆元、王丙吉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饶某某支行贷款本金45904.29元,利息按合同约定利息计算(年利率15.84%)至本笔借款还清为止。三被告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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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与刘某某、张某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刘某某在原告处依约取得借款后理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张某对、张小虎亦应按约定期限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拖欠至今,实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张某对、张小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张某对、张小虎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某某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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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与张某宝、王会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张某宝、王会计、孙建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张某宝在原告处取得贷款后理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王会计、孙建刚亦应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拖欠至今,实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宝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王会计、孙建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王会计、孙建刚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某宝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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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行与耿某某、冯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辛集农行与被告耿某某、冯某某、张盼宣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辛集农行依约向耿某某提供了借款,耿某某、冯某某、张盼宣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违反了合同义务,辛集农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耿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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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行与冯某某、耿某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辛集农行与被告冯某某、耿某六、张盼宣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辛集农行依约向冯某某提供了借款,冯某某、耿某六、张盼宣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违反了合同义务,辛集农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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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骏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韩东喜与原告签订的《汽车信贷购车合同》、韩东喜与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消费信贷借款合同》、原告与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信贷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孙某某作为担保人应与韩东喜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选择其一作为被告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孙某某自愿为韩东喜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在原告按合同约定为韩东喜向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垫付贷款后,保证人孙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已垫付的汽车贷款141046.35元及利息(利息自2006年6月21日起开始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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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行与贾某某、贾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辛集农行与被告贾某某、贾某某、贾朝辉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辛集农行依约向贾某某提供了借款,贾某某、贾某某、贾朝辉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违反了合同义务,辛集农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贾某某所借款项,由他人使用,属另一法律关系,贾某某仍对辛集农行负有还款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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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行与贾某某、贾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辛集农行与被告贾某某、贾朝辉、贾某某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辛集农行依约向贾某某提供了借款,贾某某、贾朝辉、贾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违反了合同义务,辛集农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行借款本金19987.17元及利息(截止2013年11月22日的利息为3200元,2013年11月22日以后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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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22)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郭生权、王学锋、张军分别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及《借据》、《个人住房借款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守。原告依约向被告郭生权、王学锋发放了借款4980000元后,被告郭生权、王学锋亦应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及本、息金额,及时归还原告。现被告逾期还款16次,且经原告催收,至今也未依约按时支付贷款本、息,根据双方《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第十四条14.1款I项及14.2款第(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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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河北怀安县北方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龙矿业公司)、张家口市现代工程机械专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专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北方龙矿业公司、机械专营公司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都应遵守。现原、被告对借款的金额和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及被告已经给付原告的利息均没有异议,应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400万元后,被告应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将所借本金及约定的利率及时归还。被告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系违约行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出现被告逾期偿还借款本、息时,逾期月利率按10.92975‰计算利息。故原告主张被告北方龙矿业公司给付到期借款4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的请求合法,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机械专营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被告机械专营公司辩称没有见过贷款担保合同,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机械专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进行签字并盖了自己及公司的印章,且根据合同的约定,其应该具有该份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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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某某洪某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石某某市井陉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某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从石某某市井陉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0万元属实。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依法承担了还款付息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利向借款人即本案被告进行追偿。依据原告提供的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能够证明原告已经代被告偿还了贷款本息共计102622.53元,该款应由被告杨某某向原告清偿。对于原告主张拍卖、变卖被告向其抵押的新王舍村8号楼1单元302室以优先受偿的主张,由于原告无法证实反担保协议由被告书写,且根据商品房合同的内容也无法确定被告杨某某有权利以该房屋设定抵押,同时,反担保协议对房产的抵押也不符合我国法律对设定不动产抵押的规定,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七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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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太原市晋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冀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安兴月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的买受方负有向出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安兴月逾期未支付价款,应承担继续履行和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被告太原市晋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冀某某自愿提供担保,保证合同有效,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保证人应履行债务。合同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承担的范围及于违约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应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6%)的1.3倍为标准计算,期间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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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社诉孟××、马××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信用社与被告孟××、马××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孟××依照合同约定在××信用社共取得借款500000元,同时被告孟××应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被告马××(保证人)亦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三笔借款均未到期,但因被告孟××下落不明,且已无法联系,被告有恶意逃避债务的嫌疑,原告提起诉讼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信用社作为原告的分支机构,原告取得其分支机构所享有的债权,故有权要求被告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亦有权请求被告马××在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九十四条  、第二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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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海某、杜永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合同内容系原、被告双方遵循公平原则自愿签订,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给付义务,合同到期后被告于海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杜永利、于海军应当在保证合同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九十条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海某给付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给付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3月22日借款利息2433.93元和2013年3月23日至2013年6月26日逾期借款利息3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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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某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田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与被告李某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借款3万元发放给被告田某某,被告田某某在上述借款到期后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事实清楚,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田某某应当承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李某作为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田某某、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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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张某某宣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下花园区华恒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与原开发区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华恒煤炭公司与原开发区信用社签订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明确具体,不违反法律规定,均系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遵照履行。张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继续偿还借款并按约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华恒煤炭公司未尽担保责任,应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河北张某某宣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万元,利息213753.33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6月8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下花园区华恒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220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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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张某某宣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富、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河子西信用社与李某富、李某某、万荣根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明确具体,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遵照履行。李某富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继续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的违约责任。李某某、万荣根未按约履行担保义务,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张某某市宣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变更为河北张某某宣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张某某市宣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由河北张某某宣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承。张某某宣某农商行有限公司要求李某富还本付息,万荣根、李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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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张某某宣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白庙信用社与高某、张某某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明确具体,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遵照履行。高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继续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张某某未按约履行担保义务,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张某某市宣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变更为河北张某某宣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张某某市宣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由河北张某某宣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承。张某某宣某农商行有限公司要求高某还本付息,张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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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杨某某、于某侠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某侠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份,本院予以确认。现借款已逾期,二被告应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协议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故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期间的利息不予支持。双方约定借款逾期利息每日按利率2%计算,该约定利率过高,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予以支持。被告刘立洪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签名,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条中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法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刘立洪对该借款及逾期利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立洪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某某、于某侠追偿。被告杨某某、于某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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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卢某某借款7万元到期未还,由被告付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刘某某应偿还原告卢某某借款7万元。但该借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3年4月9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被告付某某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卢某某借款7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原告卢某某自2013年4月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违约金。二、被告付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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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戚某增、郭雅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经营的顺鑫家具厂系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顺鑫家具厂经营者由杨成武变更为杨某某,故应由现任顺鑫家具厂的经营者杨某某为原告参加诉讼,原经营者杨成武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戚某增经营的中和镀膜厂与霸州市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原告杨某某经营的顺鑫家具厂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戚某增、郭雅娜、郭连波、皇甫旭为原告经营的顺鑫家具厂提供反担保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予以确认。中和镀膜厂与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到期后,被告戚某增与郭雅娜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杨某某经营的顺鑫家具厂履行了保证义务,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043,573.08元,被告戚某增、郭雅娜作为该借款的实际使用者应对该借款承担清偿责任,被告王泽恒系被告郭雅娜之夫,且在反担保合同中在乙方签字,在庭审答辩中认可此笔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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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该租赁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签订协议后,双方均应全面的履行协议的内容。本案中原告履行了向被告李某某提供租赁车辆的义务,而被告李某某没有按照协议的要求完全履行分期还款的义务,构成违约。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在租赁协议上签字,对被告李某某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根据租赁协议书第二、三、五、九条的约定,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协议,并要求被告归还所欠租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李某某应当偿还罚息7528元的主张,因租赁协议书中没有明确约定,故对原告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要求被告偿还所欠租金利息。被告李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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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市桥西支行与河北省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放款义务,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两被告除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省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市桥西支行本金768.1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05年10月20日的利息为98395.27元,Z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到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二、对上述债务,被告河北省盐业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3360元、保全费39417元由两被告连带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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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宝某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与石某某市合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杨成云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华夏银行建华支行、邮政银行石分行、宝某担保公司、合成化工公司、克尔化工公司、杨成云、李俊兰、高新瑞、范香风各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委保字(2011)第243DGZSF号《委托保证合同》、xxxx《借款合同》、xxxx号《保证合同》、《个人连带责任承诺书》、人保字(2011)第243Z号《反担保保证合同(自然人)》、法保字(2011)第243SF号《反担保保证合同(法人)》、动押字(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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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昊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保证合同、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购买原告昊江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依据双方签订的2009161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首付款43530元应于2009年10月15日交讫。原告称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交付首付款,因原告并未向被告提供钱款,实际系被告欠30000元首付款至今未付,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原告主张的借款合同,实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欠款。被告欠30000元首付款至今未还,已构成违约。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据此被告应于2009年10月16日起按其当时应付未付款33530元的日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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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通程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任某某、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任某某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求,不违背法律,为效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制作供货义务后,被告任某某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任某某拖欠制作价款136252.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任某某系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北京111国道改建工程第12合同项目的分包人,原、被告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定作价款由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北京111国道改建工程第12合同项目经理部代扣代付的行为系当事人三方真实意思表求,不违背法律法规,应视为有效协议。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所辩因项目经理部加盖公章时注明“同意担保”字样,而认为该协议属约定不明的担保,依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主合同履行期限后六个月,而免除担保责任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同时也违背了当事人三方签订该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二被告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未依约支付定作价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依法应予支持,原告所诉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数额少于计算数额,应于照准。因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北京111国道改建工程第12合同项目部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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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衡水永兴元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河北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原告依约履行完毕借款义务,被告永兴元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久拖不付显系不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永兴元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仁某公司理应按约定对原告未偿还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仁某公司对被告永兴元公司未偿还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衡水永兴元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自2016年9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被告河北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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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支行与董某某、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董某某未能依约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徐某某、刘英德在被告董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也未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三被告均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原告之诉,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支行借款本金178000元,并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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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与被告崔某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出借款义务,被告崔某某取得了贷款,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被告张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担保人在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崔某某追偿。被告崔某某虽在借款申请表中提供了虚假的职业信息,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崔某某及担保人张某的签字均是真实的,被告对崔某某此笔借款能否偿还的风险有知晓能力,其担保行为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被告关于崔某某提供的职业信息虚假,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即使借款人的职业虚假,也只能说明该贷款,借款人崔某某的偿还能力低,回收借款存在风险,因该笔借款刘树银是否知情,无证据予以证明,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亦不能认定借款人、担保人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无效。关于被告申请提供崔某某提取借款录像的抗辩主张,因为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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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兴隆县支行与户艳红、李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户艳红、李某某、陈某某以联保借款方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兴隆县支行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户艳红、李某某未按合同的约定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应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被告亦应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户艳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兴隆县支行贷款本金23100.31元及利息(2013年4月15日以前的利息、罚息为3752.82元,2013年4月16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0.25%计算利息)。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兴隆县支行贷款本金45689.52元及利息(2013年4月15日以前的利息、罚息为9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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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公司与被告孟某某、被告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孟某某向原告XX公司借款40000.00元,其应当在还款到期日之前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而还款到期后,被告孟某某仅在2011年8月11日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本金16000元,并支付了此前全部借款利息,剩余借款本金240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予偿还,被告孟某某应当返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孟某某认为其拖欠原告的剩余借款及利息有其与高某某的约定,债务已经转让给高某某,自己不应再承担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因被告孟某某将还款义务部分转移给他人,没有证据证实经原告同意,原告当庭亦未予以认可,并且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孟某某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其主张由高某某偿还原告剩余借款及利息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以月利率30‰为标准,向二被告主张借款利息和逾期罚息17376.00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应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本案中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过高,故本院支持原告所主张的逾期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被告胡某某对被告孟某某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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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承德市XX公司与被告韩某某、被告仇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韩某某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原告将借款交付其使用,双方建立起借款合同关系,即被告韩某某有义务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仇某某自愿为被告韩某某在承德市XX公司的10000.00元借款进行连带责任保证。在原告提交的保证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仇某某于2011年8月26日签收了催缴通知书,其行为表示愿意继续为被告韩某某提供连带保证,因此被告仇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原告在担保期限内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二被告应当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原告以月利率30‰为标准,向二被告主张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7100.00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应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本案中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过高,故本院支持原告所主张的逾期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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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支行与被告林某某、被告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林某某向原告某某支行贷款,其应当在还款到期日之前返还贷款并支付利息,而还款到期后,被告林某某仅支付了2011年10月17日之前的贷款40000.00元及利息,其余贷款本息至今未予偿还,被告林某某应当向原告返还贷款,并按照约定利率支付贷款利息。被告郭某某对被告林某某的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林某某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贷款,依照合同约定,林某某可以使用贷款到2012年4月18日,故保证期间为还款到期日即2012年4月18日起2年。在保证期间内,被告郭某某对被告林某某的贷款本息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返还贷款4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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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行与张某某、潘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六被告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确认上述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完全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张某某和潘某某、郭立满和王秀花二户各欠原告贷款本金5万元。于2012年5月31日取得5万元贷款后,利息只偿还到2012年6月30日,至该日,被告张某某和潘某某、郭立满和王秀花各下欠原告本金5万元及相关利息,该情形属于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约定的违约情形,原告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赔偿损失。原告的损失包括按照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应给付未按时还清的贷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14.58%并加收50%复利从2012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由于被告间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明确约定对于各被告的借款其余被告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其他被告对主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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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大某、李某某、韩某某、程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农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以上合同为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名称的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原告在名称变更后,双方当事人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井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约向被告樊大某发放了借款,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而被告樊大某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经催收后仅由被告李某某代其偿还了原告部分借款本息,未能按约定偿还全部本息,构成违约,虽然被告樊大某主张对合同中婚事需求借款不认可,但根据合同的内容,亦有其认可的资金周转的需求,且该主张并不能成为免除其偿还借款的依据,因此原告要求其偿还剩余4万元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李某某、韩某某、程某某、李某某为被告樊大某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虽然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许彦明在庭审中提出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李某某的签名并非本人书写,但其当庭表示不申请鉴定,视为其放弃其权利,结合其在合同中的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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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与贾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为债权人,被告贾某某为债务人,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张某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担保期限内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贾某某归还尚欠贷款本金40000元,利息7709.01元(截止2014年5月20日),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此笔贷款已于2012年12月28日到期,所以应按逾期月利率1.23%继续计算利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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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与乔河江、乔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为债权人,被告乔河江为债务人,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乔树海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期限内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被告乔河江尚欠贷款本金29500元,利息6087.57元(截止2014年5月20日),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此笔贷款已于2012年9月13日到期,所以应按逾期月利率1.23%继续计算利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乔河江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贷款29500元及贷款29500元的利息6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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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银行与刘某、何某某、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给被告刘某发放贷款50000元后,被告刘某已偿还部分本息,尚欠本金32343.59元,原告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应予认定。现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余欠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合同约定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的50%加收罚息。被告刘某自2012年2月5日起,就未按还款计划偿还本金及利息,因此被告刘某应按20.25%(即13.5%加50%罚息)支付利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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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某某、凌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证明了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的事实,故应认定其效力,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0日,被告冯某某由凌某担保在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辖的留古寺信用社办理农户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20000元,期限自2010年3月10日至2011年3月9日,借款用途为水暧器材,利率为8.85‰。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利息1687.4元,尚欠本金20000元及2010年12月22至今的利息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冯某某2010年3月10日由被告凌某担保在原告所属的所辖的留古寺信用社借款20000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冯某某应当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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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某某、李某库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因其是孟旭光、李某库与信用社所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应认定其效力,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7、8、9,因其是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具有合法性,故予以认定,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孟旭光欠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此笔借款是孟旭光与被告杨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认定为孟旭光与被告杨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二人共同偿还,现孟旭光已去世,故此笔欠款本金及利息应由被告杨某某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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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委托贷款关系,业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冀经一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对此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因该委托贷款的风险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按照协议约定所主张的三个月委托贷款手续费42660元,为追偿该笔借款所垫付的一审诉讼费28157元、二审诉讼费28157元、申请执行费20000元,共计118974元,被告应予给付,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对原告主张的一、二审律师代理费,由于属原告自行行为,未经委托人被告同意,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既无合同约定又无法律依据,因此对原告关于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的抗辩理由,由于借款人沧县仿古建筑工程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原告为此提起诉讼,属于维护被告的权益,虽将原杜林信用社诉为被告,却因双方在杜林信用社存入原告处的350万元是否系质押问题发生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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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沧州市运河区西花园中学拔丝厂、河北沧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融信银行与被告西花园拔丝厂、原沧州市运河区种子公司签订的五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被告西花园拔丝厂并没有依法注销或破产,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双方所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本院依法确认。被告师冠通、师冠平自愿以个人私有财产为上述贷款本息提供担保,其保证行为有效,对偿还上述贷款本息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原告所诉被告河北沧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问题,因原沧州市运河区种子公司在2008年11月28日是经沧州市运河区农业局办理的企业注销登记,使原告所举的2008年2月15日沧州市运河区农业局、沧州市运河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2007年9月8日原沧州市运河区种子公司在办理《林权证》权利变更申请时所称的被告河北沧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系原沧州市运河区种子公司改制后更名企业的证据失去了法律效力。对原告以被告河北沧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为原沧州市运河区种子公司改制更名企业,原沧州市运河区种子公司债权债务应由其承担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加之原沧州市运河区种子公司属于事业经营单位,被注销后所未清算的债权债务,应向其申请注销主管部门沧州市运河区农业局主张权利,而原告自愿放弃了对沧州市运河区农业局的诉权,即应视为原告同时放弃了原沧州市运河区种子公司的保证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本院认为,原告再诉河北沧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法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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