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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鸡泽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10号黄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鸡泽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10号黄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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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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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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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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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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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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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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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等2人涉嫌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等2人涉嫌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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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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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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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等2人涉嫌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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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具有认罪认罚可以从宽,投案自首可以从轻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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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石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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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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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行为虽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但是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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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无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上交赔偿款并公开致歉,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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