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从犯。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整个商丘麻将APP案中起到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提交悔过书,悔过深刻,愿意用自己的医术,去拯救患者的病疼,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上交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推广赌博游戏,发展会员从中牟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经审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多次供述不一致,且不能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另经补充侦查,现有其它证据仍无法证明其获取佣金数额达到追诉标准。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6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于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推广赌博游戏,发展会员从中牟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经审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多次供述不一致,且不能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另经补充侦查,现有其它证据仍无法证明其获取佣金数额达到追诉标准。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公开版)_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老年人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朱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悔罪,并已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崔某某、朱某某二人系夫妻,育有两子,长子三岁、次子一岁。朱某某现有正式工作,有稳定收入,具备抚养能力,对其适用相对不起诉,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谢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推广赌博游戏,发展会员,从中牟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经审查其多次供述仅有一次供认,现有其他证据无法证明其收取服务费数额达到2万元,经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实施了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行为,但赌资数额、参赌人数均未达到开设赌场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倪**作出不起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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