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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武汉铁路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告在被告所辖的襄北公寓就餐摔伤后,于201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作出准许撤诉裁定。此时诉讼时效中断。后原告李某某的工伤经过两次鉴定,2014年4月14日,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河南省劳鉴2014年12号再次鉴定结论书,最终鉴定结论为:伤残七级,双下肢运动障碍与腰骶部软组织挫伤、圆锥马尾损伤有因果关系;生殖能力损伤、性功能障碍与腰骶部软组织挫伤、圆锥马尾损伤无因果关系。原告李某某对两次鉴定结论不服,委托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鉴定,该院于2015年8月26日出具法医学专业论证意见书,论证意见为: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受伤致脊髓损伤(主要为T4、圆锥、马尾神经)与其性功能、生精功能障碍及大小便功能障碍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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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告在被告所辖的襄北公寓就餐摔伤后,于201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作出准许撤诉裁定。此时诉讼时效中断。后原告李某某的工伤经过两次鉴定,2014年4月14日,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河南省劳鉴2014年12号再次鉴定结论书,最终鉴定结论为:伤残七级,双下肢运动障碍与腰骶部软组织挫伤、圆锥马尾损伤有因果关系;生殖能力损伤、性功能障碍与腰骶部软组织挫伤、圆锥马尾损伤无因果关系。原告李某某对两次鉴定结论不服,委托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鉴定,该院于2015年8月26日出具法医学专业论证意见书,论证意见为: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受伤致脊髓损伤(主要为T4、圆锥、马尾神经)与其性功能、生精功能障碍及大小便功能障碍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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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告在被告所辖的襄北公寓就餐摔伤后,于201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作出准许撤诉裁定。此时诉讼时效中断。后原告李某某的工伤经过两次鉴定,2014年4月14日,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河南省劳鉴2014年12号再次鉴定结论书,最终鉴定结论为:伤残七级,双下肢运动障碍与腰骶部软组织挫伤、圆锥马尾损伤有因果关系;生殖能力损伤、性功能障碍与腰骶部软组织挫伤、圆锥马尾损伤无因果关系。原告李某某对两次鉴定结论不服,委托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鉴定,该院于2015年8月26日出具法医学专业论证意见书,论证意见为: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受伤致脊髓损伤(主要为T4、圆锥、马尾神经)与其性功能、生精功能障碍及大小便功能障碍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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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某支公司、邓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马某的误工费问题,因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虽马某提供了其与阳某县胜隆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书,但没有证据证明该合同书的实际履行情况,合同中约定马某月收入6500元,没有工资表、银行存折等证据印证其实际发放的收入情况,且月收入6500元远远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收入,达到应纳税数额,而马某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其主张按照6500元计算误工费证据不足,故原审判决按照交通运输行业职工年平均收入计算马某误工费并无不当。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给马某造成的后果,事故双方的责任因素、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原审法院酌定马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并无不当。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马某的伤残等级分别为六级、八级、十级,其两名子女的扶养费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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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某支公司、邓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马某的误工费问题,因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虽马某提供了其与阳某县胜隆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书,但没有证据证明该合同书的实际履行情况,合同中约定马某月收入6500元,没有工资表、银行存折等证据印证其实际发放的收入情况,且月收入6500元远远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收入,达到应纳税数额,而马某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其主张按照6500元计算误工费证据不足,故原审判决按照交通运输行业职工年平均收入计算马某误工费并无不当。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给马某造成的后果,事故双方的责任因素、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原审法院酌定马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并无不当。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马某的伤残等级分别为六级、八级、十级,其两名子女的扶养费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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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董某某等与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方死亡赔偿金544658.4元,已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400000元,现原告主张由张家口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55000元(另外55000元另案赔付),放弃对张家口市分公司商业三者险和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知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董某某、洪淑慧、洪海洋5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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