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系过失犯罪,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