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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保圈、河北众业磨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众业磨具有限公司上诉主张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但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也未向本院充分说明理由,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上诉人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在河北众业磨具有限公司处工作,共工作一年五个月,月工资10000元。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河北众业磨具有限公司应按一个半月的工资标准向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一审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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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金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付出劳动后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应履行的义务。上诉人以调整工作岗位为条件与劳动者签订由其放弃三个月工资的协议,该协议侵犯了劳动者的上述权利、应属无效,原审法院对此处理正确。在协议签订后一月余,被上诉人提出辞职,因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金某支付经济补偿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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