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的妻子陈某乙与被害人王某丙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王某丙亲属的损失。被告人杨某取得被害人王某丙亲属的谅解,且被告人杨某当庭认罪,故对被告人杨某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驾驶的冀G×××××号吉利美日小型轿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应在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李大坤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在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宝应”支公司撤回上诉。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4)沽刑初字第6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立新 审判员 李肖实 审判员 马文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拨打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被告人陶某与被害人李某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陶某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南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南某家属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故对被告人张某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明知被告人饮酒依然坚持让被告人送被害人回家,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主张,本院认为,酒后驾车是每一个驾驶人员的禁忌,被告人张某酒后仍违章驾驶,其他人未进行劝阻不能作为减轻其罪责的法定事由,故对此主张不予支持。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审前调查认为,被告人张某表现一贯良好,同意对被告人张某进行社区矫正,故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叫同车的刘建明拨打电话报警,并驾驶肇事车辆将被害人陈某往医院抢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且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家属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张某可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审前调查认为,被告人张某表现一贯良好,同意对被告人张某进行社区矫正。故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叫他人拨打报警电话,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行为构成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对被害人尹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周某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闫某在去太仆寺旗公安局投案途中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塞北分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且案发后,被告人闫某与被害人常某乙达成刑事和解协某故对被告人闫某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4年1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报警电话,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行为构成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且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李某某可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审前调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表现一贯良好,同意将李某某进行社区矫正。故本院认为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赔偿了被害人闫某的家属及被害人戈某的损失,并且得到了被害人闫某的家属及被害人戈某的谅解,且被害人郭某甲当庭认罪,故对被告人郭某甲可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审前调查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表现一贯良好,同意对郭某甲进行社区矫正。故本院认为对被告人郭某甲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让其哥哥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当庭如实供述,其行为构成自首,且被告人周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且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周某甲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朱某某家属的部分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得到了被害人朱某某家属的谅解,且被告人侯某某当庭认罪,故对被告人侯某某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4年4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当庭如实供述,其行为构成自首,且被告人姚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家属及被害人尹钊、刘飞的部分损失,并且得到了被害人的家属及被害人尹钊、刘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姚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拨打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当庭如实供述,其行为构成自首且被告人杨某赔偿了被害人闫某某家属的全部损失,并且得到了被害人闫某某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杨某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樊某主动打电话报警,抢救伤者,当庭如实供述,其行为已构成自首,且被告人樊某赔偿了被害人巴某某的家属及被害人王某某的损失,并且得到了被害人巴某某的家属及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故对被告人樊某可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审前调查认为,被告人樊某表现一贯良好,建议对被告人樊某适用非监禁刑。故本院认为对被告人樊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及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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