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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且在事故发生后,已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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钮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钮贯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钮贯雄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钮贯雄对被害人陈某乙的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属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钮贯雄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钮贯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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