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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丰特果蔬汁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端木永荣在原审质证笔录中陈述:河北国泰担保有限公司每笔保证金都有特定的质押合同,保证金总帐户28×××87又设有分账户,法院扣划的涉案分账户对应的是河北丰特果蔬菜汁有限公司的62.5万元和张月梅的25万元,对应的主合同编号分别为:泊头联社农信循借字2013第28102013480539号和泊头联社农信循借字2014第28102014028553号,据此可以认定,河北国泰担保有限公司所缴存的保证金是专为具体某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现上述两份借款合同的借款均已全部还清,该分户下主债权消灭,质权随之消灭,故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泊头市农村信用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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