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证驾不符情况下,驾驶无牌机动车行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肇事,下车查看被害人伤情后即弃车逃离现场,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属于逃逸行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泌阳县公安局的事故责任认定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肇事经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酌定从轻判处。四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对无证据和证据不足部分的请求及请求超出法律规定范围以外的部分,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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