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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玉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的后果,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玉某委托孙某某拨打电话报警,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被告人孙玉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玉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玉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玉某主观恶意较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不当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被告人孙玉某驾驶未注册登记超载的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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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上诉人的撤诉请求,不影响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伟一审判员 水花审判员 哈森托雅 书记员: 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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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大安市鹤原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不包括被害人后续发生费用),可对被告人郭某某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守航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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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驾驶车辆所属单位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事故现场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但被告人刘某在交通运输事故发生以后,仅下车进行了查看,其在找到手机时没有报警也没有救助伤者或者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交通事故,而是离开了事故现场,虽经老板的劝说后又回到事故现场,但其在事发后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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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辛玉升律师关于被告人李某甲肇事后主动报警,并积极抢救被害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肇事经过,系自首,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亲属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方式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建议法庭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考虑被告人李某甲所犯之罪系过失性犯罪,人身危险性不大,确有悔罪表现,经宜城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考察,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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