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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金某甲何非(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潘宁(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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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崔某某马岗岭(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康某徐晓云(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张松岩(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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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谢某熊某乙熊某丙郭某某宋玉堂(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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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故意杀人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邢某某王春科(陕西荆山源律师事务所)郑某金万利(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杨某魏俊江(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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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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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闫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某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拨打电话报警,能够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其通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和解,综上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闫某某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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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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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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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曹某都苏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某都苏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针对曹某都苏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考虑曹某都苏交通肇事后逃逸,又将肇事车变卖,没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对其做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数额合理。曹某都苏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证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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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文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某文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光审判员吴明春审判员敏杰二0一八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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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结合孝感市孝南区司法局出具的“被告人朱某适宜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依法对被告人朱某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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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无证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主动报案,系自首,积极抢救伤者,如实供述所犯事实,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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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自行和解,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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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肇事,致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继续治疗费、营养费,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请求的交通费、医疗费等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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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程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二被告人的谅解,对被告人程某甲从轻处罚。综上,依据被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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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妻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陈甲武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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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部分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止;先行羁押一百一十六日已扣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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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给被害人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监护人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李高茂 书记员:马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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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与死者近亲属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谅解,且自愿认罪,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 陈 洁 书记员:谭志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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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二○一五年二月十五日止,先行羁押十五日已扣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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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货车超速超载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受相应刑罚处罚。原审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付被害人亲属少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某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且其未能积极赔偿而有效缓解社会矛盾,作为限制从宽的量刑情节。原判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所作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陈某关于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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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逯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逯某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报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逯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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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醉酒后驾驶超过核定客人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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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王某提出的第1点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依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量刑,均在法定刑幅度以内,并无过重情形。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王某提出的第2点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审理中上诉人王某的辩护人提交了被害人亲属出具的收条两张(金额合计12000元)及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开具的票据一张(金额20000元),证实上诉人王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共计32000元。上诉人王某提出实际赔偿金额为37000元,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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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蒋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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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在被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意见成立。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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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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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能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中被害人熊某乙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熊某乙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人张某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的辩护意见,因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且在事故的认定和责任的分析上客观、真实,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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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在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现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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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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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的事实成立,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二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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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案发后,被告人喻某主动报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喻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喻某归案后已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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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智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智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安全装置不全的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二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王智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辩护人提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智某交通肇事情节特别恶劣,不宜宣告缓刑,其辩护人提出缓刑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智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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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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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XX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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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考虑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系初次犯罪,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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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朋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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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朋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褚某朋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应城市司法局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褚某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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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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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八月七日起至二○一五年一月六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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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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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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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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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积极抢救伤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及亲属给予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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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乙无视道路交通法规,严重超载驾车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在法庭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故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驾驶超载车辆,通过灯控路口时,遇停止信号强行通过,致他人重伤,负全部责任,可从重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受伤后出租车停运后的损失,因其经济损失在公安机关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已予以赔偿,且其提交的证据是由其挂靠的公司出具的,该证明无相关内容相佐证,并不能证明其收入状况及遭受的经济损失,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对其诉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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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乙无视道路交通法规,驾车致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乙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可宣告缓刑,故某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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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无视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甲提出自己没有逃逸情节的辩解,本院认为,证人单某、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赵某甲明知当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仍驾驶肇事车辆离开案发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故此辩解本院不予支持。某提出对被告人赵某甲判处三至五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惩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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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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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照、无证件的拼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陶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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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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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甲用砖致二被害人轻伤,系持凶器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该案系民间矛盾引发,戴某甲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甲已认罪、悔罪,处以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处以缓刑。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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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对被告人赵某某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赵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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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所举其他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明知乘车人崔提向报案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主动随公安机关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从宽处罚。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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