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新检公诉刑诉(2015)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