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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刑初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义清 审判员  冯泰昆 审判员  王旭耀 书记员:卢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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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陈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陈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审判决民事赔偿部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原审被告人龚某某应赔偿上诉人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5552元。原审判决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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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麦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麦某某撤回上诉。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刑初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文峰 审判员  刘加荣 审判员  李 欣 书记员:王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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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支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支公司撤回上诉。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522刑初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颖审判员迟克春代理审判员XX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王坤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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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贾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民事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0)大东刑初字第3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二、发回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民事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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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剥夺上诉人申请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权利,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对这种法定权利,只要在法定期限内,应当予以诉讼权利的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3刑初267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发回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金 声 审判员 徐 滢 审判员 田永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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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谭海峰审判员 杨玉珍审判员 王俊生 书记员: 恩诺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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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4)满刑初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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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与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阳泉市盂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2刑初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至第五项,即对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判决的民事部分。二、本案民事部分发回阳泉市盂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计元 审判员  付建红 审判员  侯仲才 书记员: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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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建新犯交通肇事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刑事部分对被告人许建新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吕晓东代理审判员 张培峰代理审判员 孟德广 书记员: 任彦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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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4)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甲撤回上诉。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2)成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李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彭某某137426.4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建民 代理审判员  伊贤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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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己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该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视为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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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己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该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视为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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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已经根据上诉人任某某实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规范化量刑,任某某的行为不具备判处缓刑的条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赔偿认定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合理,诉讼程序合法。应当裁定准许上诉人任某某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任某某撤回上诉。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兆江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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