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潘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潘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还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贾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贾某某亲属的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经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虽主动联系被害人贾某某亲属,并与被害人贾某某亲属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未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符合自首条件,不应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还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周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还积极赔偿被害人薛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玮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忽视交通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酒后驾车,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又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故对其亦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靳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及辽宁省法库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靳某某可以判处非监禁刑的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并出具了社区矫正报告,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胡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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