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田某明知被告人吴某交通肇事犯罪而驾车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吴某、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田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张世龙的辩护意见有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高军的部分辩护意见有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应在强制险范围内理赔,其辩称因被告人使用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拒绝赔偿,无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经2014年4月25日审判委员会第5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某在肇事后没有逃离肇事现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胡某肇事后逃逸没有法律事实根据,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肇事后逃逸不妥。被告人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田丽颖的部分辩护意见有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在强制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理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某某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超出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本院不予保护。经2013年9月13日审判委员会第14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于某某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一人死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姜某某、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的辩解无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杨润东、赵辉的部分辩护意见有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周宏斌的部分辩护意见有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缓刑,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应在强制险范围内理赔,因被告人王某肇事后逃逸又未对被害人采取抢救措施,拒绝赔偿商业三者险有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予以采纳。经2013年4月12日审判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郭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郭某的家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某某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缓刑,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应在强制险范围内理赔,其辩称因被告人郭某醉酒驾驶,拒绝赔偿无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经2013年4月12日审判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杨润东的部分辩护意见有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1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姜某某负主要责任,承担吕某1经济损失的百分之八十,吕某1负次要责任,自行承担百分之二十。吕某1要求给付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未提供证据及无法律依据,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绪发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周绪发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给被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黄某甲在民政部门享救济款,应予被扶养人生活费中予以冲减。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周绪发的辨护人辨称,被告人周绪发不应承担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辩护意见,与法律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案交通事故,被告人周绪发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承担次要责任,故民事赔偿方面,应按比例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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