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超速行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及具有坦白、部分赔偿经济损失,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及有前科劣迹的法定和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适当。对杨某提出原判量刑偏重,请求适用缓刑的上诉请求,因其未全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亦未能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其前罪因酒驾被判处刑罚,本次犯罪亦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且社区矫正机关出具了其不适合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因此,其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上诉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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