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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其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显示成立日期为2016年4月12日,但误工证明显示的停工日期为2016年2月5日,时间上前后矛盾,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不予采信,对孟阳的相关的护理费用计算参照农、林、牧、渔业行业标准计算。对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对原告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本院认为,该鉴定是由献县人民法院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程序合法、结论客观,被告既未提交据以反驳该鉴定结论的证据,亦未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对其该项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对原告相关损失的计算以该鉴定结论为准。对于被告提出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其与及护理人员孟浩的相关误工情况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虽未提交其与护理人员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但其提交的用工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误工证明、工资表及营业执照等证据足以证实二人因伤治疗、护理产生的误工损失情况,该组证据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本院对其误工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李某某驾驶鲁J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高志远负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原告李某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39959.77元,有正式收费凭证证实。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北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100元计算,原告李某某住院17日,计1700元。3.营养费:每天按30元计算,营养期120日,计3600元。4.误工费:原告李某某月工资1800元,误工期120日,计3600元。5.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费2568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提出原告的医疗费按非医保用药从总医疗费中扣减10%的异议理由没有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佐证,被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故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被告联合财保十堰支公司、吴某对原告陈某某提交的土地使用权证、结婚证、中峰镇青草坪村委会证明,拟证明原告陈某某现居住在城镇,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提出异议,认为,该结婚证上没有字号,且无照片,无钢印。村委会的证明应该有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村委会证明的是原告居住在竹溪县中峰镇××村××组,故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本院认为,原告生活、经常居住地在湖北省××××村,根据国家统计局城乡划分代码,竹溪县中峰镇青草坪村为城镇,综合原告生活、经常居住地及收入来源等情况,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予以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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