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