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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肖玉华 代理审判员  张 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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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陶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陶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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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情节特别恶劣,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审 判 长  董 菲 代理审判员  徐文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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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赵某甲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赵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亦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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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自首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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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有自首、赔偿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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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魏某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审理期间亦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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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张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张某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亦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代理审判员  徐文娟 书记员:刘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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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颜某案发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亦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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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金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经武汉仲裁委员会调解,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3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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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小新在事故发生后,未逃离事故现场,在交通警察赶至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亦能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有关此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小新案发后仅对被害人戴某某的部分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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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事发后积极施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能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4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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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作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作平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属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作平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田作平能自愿认罪,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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