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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已注销的机动车辆,忽视交通安全,遇险操作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及两车受损,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通过对被告人徐某的庭前社会调查,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没有异议。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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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超车时违反通行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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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超越前方同向行使的车辆时未保持横向间的安全距离,将路边行人撞倒,造成他人重伤,且事后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案发后交警部门测量,被告人周某所驾汽车擦痕是右前车门至后车门,总擦痕长度1560毫米,作为一个驾龄有十年的行车人,完全能感知到车身与他物相撞的可能性,而被告人处于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继续驾车前行,故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王文娟的辩护意见,第二条第2、3、4点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但被告人周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并能坦白认罪,且能多方面积极筹措资金予以赔偿,并能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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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施救,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的书面谅解,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14年4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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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能积极施救,并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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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在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抢救伤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的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的书面谅解,对被告人万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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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且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经湖北省监利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其考察,认为被告人舒某一贯表现较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其所居住的社区同意接收并帮助矫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舒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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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但被告人能在案发时积极救治伤者,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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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得到被害方的书面谅解,对被告人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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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在案发时能积极抢救伤者,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原刑事拘留14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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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但被告人在案发时,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其审前考察后,认为其一贯表现较好,适用缓刑,被告人不致于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翁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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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平某在案发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能积极赔偿他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其考察,认为其一贯表现较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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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交叉路段未减慢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能抢救伤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能积极赔偿他人的全部经济损失。经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其考察,认为其一贯表现较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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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忽视交通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坦白认罪,积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经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其考察,认为其一贯表现较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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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交通肇事后向公安机关报告,在现场等待交警,符合自动投案的法律规定,其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物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伍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据此,根据被告人伍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伍某确有悔罪表现,在社区服刑对社会无危害性,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伍某犯罪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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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交通肇事后抢救被害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符合自动投案的法律规定,其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物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彭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据此,根据被告人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彭某确有悔罪表现,在社区服刑对社会无危害性,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彭某犯罪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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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会车时占道行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犯罪以后向公安机关报告,积极抢救伤者,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杨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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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的书面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通过对被告人张某的审前社会调查,建议对被告人张某适用非监禁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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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的亲属物质损失,并取得其书面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龚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根据被告人龚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龚某确有悔罪表现,在社区服刑对社会无危害性,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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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物质损失,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仙桃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刘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刘某确有悔罪表现,在社区服刑对社会无危害性,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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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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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刘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刘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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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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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后的供述中自称是本人打的110报警电话,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归案经过亦表述为李某主动打电话报警。但庭审查明,洪湖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接报警处置记录记载的报警人姓刘,报警电话是135××××2773;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时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38××××5067,并在庭审中供述当时不知道有其他人报警。据此,本院分析认为,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打过110报警电话,被告人李某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打过110报警电话,也不知道有其他人报警;而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是交通肇事被告人的法定义务,也是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认定自动投案的前提条件。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后没有履行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法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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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敖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敖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敖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敖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据此,根据被告人敖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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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胡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据此,根据被告人胡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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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驾驶机动车辆,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根据被告人赵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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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忽视交通安全,遇险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刘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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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詹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施救,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书面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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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因忽视交通安全,未确保安全行车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物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潘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根据被告人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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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按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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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物质损失,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张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张某确有悔罪表现,在社区服刑对社会无危害性,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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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起诉认定被告人万某系自首。经查,被告人万某在事故发生后,虽积极抢救伤者,但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不能认定自动投案。因此,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自首成立的法定要件,不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万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能抢救伤者,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书面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通过对被告人万某的审前社会调查,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没有异议。据此,根据被告人万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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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起诉认定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主动报警,不属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成立的法定要件,因此,不应认定其自首情节。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施救,且被告人的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对被告人的书面谅解,对被告人张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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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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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忽视交通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詹某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的书面谅解,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詹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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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熊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的意见,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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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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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要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应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的意见,可以对被告人卢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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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但被告人刘某在事发后积极抢救伤者、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经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其考察,认为被告人刘某一贯表现较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其所居住的社区同意接收并帮助矫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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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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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石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原行政拘留15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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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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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叶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考察,认为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其所居住的社区同意接受并帮助矫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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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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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夏某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且被告人能坦白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经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评估考察,认为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其所居住的社区同意接收并帮助矫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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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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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未抢救伤者即离开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系过失犯罪,有悔罪表现,在社区服刑对社会无危害性,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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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曾某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且能坦白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经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评估考察,认为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其所居住的社区同意接收并帮助矫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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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交通肇事后,拨打急救电话,抢救伤者,在现场等待交通警察,随后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叶某的近亲属、被害人李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熊某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据此,根据被告人熊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熊某确有悔罪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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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肖某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肖某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调整。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提出的审前社会调查的报告,本院予以采纳,可对被告人肖某适用非监禁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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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军在从事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冰凌路面,临危采取措施不当,与相向行驶的鄂Q85827号货车相刮擦,导致车辆侧翻于公路外,造成乘车人陈羽馨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军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军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就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被害人家属请求不追究被告人杨军的刑事责任。综上,本院决定视被告人杨军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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