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韩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韩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韩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韩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韩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田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民事部分未履行,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某某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边铁玲 审判员 王志刚 审判员 张 伟 书记员:刘紫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行政拘留15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赵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赵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王某2、孙某、王某4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承担百分之八十赔偿责任,王某1负事故次要责任,承担百分之二十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5系赵某的雇主,应对赵某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田某明知被告人吴某交通肇事犯罪而驾车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吴某、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田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张世龙的辩护意见有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高军的部分辩护意见有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应在强制险范围内理赔,其辩称因被告人使用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拒绝赔偿,无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经2014年4月25日审判委员会第5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2014年8月22日审判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险范围内理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理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某赔偿金人民币110000.00元、医疗费人民币2406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2014年5月16日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利审判员李晶审判员邢国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冯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2015年2月6日审判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3年1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利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2013年10月22日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利审判员李晶审判员邢国光 书记员:裴春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经2013年10月22日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韩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缓刑,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4)洮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14)洮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的量刑部分、第二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周宏斌的部分辩护意见有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缓刑,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应在强制险范围内理赔,因被告人王某肇事后逃逸又未对被害人采取抢救措施,拒绝赔偿商业三者险有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予以采纳。经2013年4月12日审判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某甲认真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2013年11月25日审判委员会第18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缓刑,本院予以采纳。经2013年11月25日审判委员会第18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2013年11月29日审判委员会第19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利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2014年12月30日审判委员会第26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晶审判员邢国光审判员林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经2014年11月28日审判委员会第22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利审判员邢国光审判员林雳 书记员:裴春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杨润东的部分辩护意见有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1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姜某某负主要责任,承担吕某1经济损失的百分之八十,吕某1负次要责任,自行承担百分之二十。吕某1要求给付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未提供证据及无法律依据,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应与李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某某因饮酒后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对损害后果应承担部分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洮南市野马粮食储备库、葛军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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