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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与上海奥某某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如劳动关系终止,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被告在《员工毕某某延长医疗期回复》中明确告知原告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12月12日终止,而原告在2018年12月12日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病假工资差额、疾病救济费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及医疗补助金差额,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时效抗辩予以采纳。  原告于2015年12月13日突发疾病后开始休病假,被告应按照原告的连续工龄及休假时间,分别按照原告工资的80%及60%支付原告2015年12月13日至2016年5月12日、2016年5月13日至2017年12月12日期间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且实发工资金额不得低于原告工作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被告按照2,600元作为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于法无悖。经核算,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2015年12月13日至2017年12月12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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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如劳动关系终止,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被告在《员工毕某某延长医疗期回复》中明确告知原告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12月12日终止,而原告在2018年12月12日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病假工资差额、疾病救济费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及医疗补助金差额,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时效抗辩予以采纳。  原告于2015年12月13日突发疾病后开始休病假,被告应按照原告的连续工龄及休假时间,分别按照原告工资的80%及60%支付原告2015年12月13日至2016年5月12日、2016年5月13日至2017年12月12日期间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且实发工资金额不得低于原告工作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被告按照2,600元作为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于法无悖。经核算,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2015年12月13日至2017年12月12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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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如劳动关系终止,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被告在《员工毕某某延长医疗期回复》中明确告知原告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12月12日终止,而原告在2018年12月12日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病假工资差额、疾病救济费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及医疗补助金差额,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时效抗辩予以采纳。  原告于2015年12月13日突发疾病后开始休病假,被告应按照原告的连续工龄及休假时间,分别按照原告工资的80%及60%支付原告2015年12月13日至2016年5月12日、2016年5月13日至2017年12月12日期间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且实发工资金额不得低于原告工作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被告按照2,600元作为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于法无悖。经核算,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2015年12月13日至2017年12月12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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