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有劳动关系,被告受工伤且因工致残程度十级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之伤不属于工伤,于法无据,本院不予认可。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XXX伤残的工伤人员可按照3个月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于2019年3月13日辞职,故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295元。 用人单位负有管理职责,应积极办理劳动者工伤认定事宜,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伤申报,导致被告的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无法理赔,故原告应就此承担责任。被告要求原告根据核查结论支付被告2018年10月21日至2018年11月26日期间工伤医疗费7,781.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工资差额,被告的职务为电工。原告不认可被告提交的工资条中的公章的真实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太平洋财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负。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按照责任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按照责任予以赔偿。 对本起事故的各方事故责任已由生效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分别由原告许某某承担10%、被告蔡纪命承担50%、被告吴利峰承担40%的事故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蔡纪命要求按3:3:3的比例由各方分担责任,无充分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被告国任财险以被告吴利峰酒驾为由拒赔商业险,该观点已在生效判决书被本院否定,本院不再赘述。因此,根据各方事故责任比例及机动车保险情况,本院确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景梅在经过治疗并被鉴定为XXX伤残(植物状态)后,其家人基于在上海尚且无法有效治疗并考虑农村老家医疗条件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客观情况,将李景梅接回老家家中予以护理,符合一般社会常情。在顾某、人保上海分公司均未主张存在第三方(包括其家人)对李景梅有加害行为的情形下,根据社会常识及生活经验判断,死亡是李景梅在植物人状态下的自然发展趋势,可以认定李景梅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相当因果关系,是本次交通事故的最终损害结果。顾某、人保上海分公司否认李景梅的死亡是本次交通事故损害结果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虽然李景梅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曾被鉴定为XXX伤残,但因侵权所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一般情况下应为结果性赔偿而非过程性赔偿。故基于李景梅死亡被认定为本次交通事故的最终损害结果,李新华等可获损失赔偿应基于交通事故导致李景梅死亡的事实基础,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等相关项目。二审判决未就李景梅死亡是否是本次交通事故损害结果作出认定,仍以XXX伤残作为赔偿的事实基础支付残疾赔偿金等,并基于李景梅死亡事实径行将相关项目赔偿年限从20年调整为5年,显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的驾驶员王康杰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曹福祺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责任认定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纳,并据此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人保公司承保了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人保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公司抗辩,被告王康杰在事发时无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根据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6项的约定,被告人保公司有权拒赔。但本院注意到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6项只是笼统的约定“无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人保公司可免责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其一,被告农产品市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和被告卢凯丽、联合保险公司均认为农产品市场内停车位的设置不妥,事故发生时停在车位的车辆阻挡了事故双方的视线,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农产品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农产品公司作为案发地场所管理方,对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应以合理范围为限。审理中,原告和被告卢凯丽及联合保险公司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农产品公司所设置的停车位存在不当,本院认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系事故双方未遵守场内限速规定,对来往车辆未引起充分注意,怠于履行审慎义务而导致。被告卢凯丽辩称事发地曾多次发生事故,对此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故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本院对原告及被告卢凯丽、联合保险公司要求被告农产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其二,原告损失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表明,事故发生地即被告农产品公司内设有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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