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鉴于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381民撤1758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被告王星星于2016年4月3日向夏腊梅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法有效,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本院依法支持。 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已收到的房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款66万元,被告亦予以同意,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孙某某、夏腊梅与被告王星星就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川周公路XXX号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王星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孙某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鉴于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381民撤1758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被告王星星于2016年4月3日向夏腊梅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法有效,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本院依法支持。 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已收到的房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款66万元,被告亦予以同意,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孙某某、夏腊梅与被告王星星就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川周公路XXX号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王星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孙某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鉴于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381民撤1758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被告王星星于2016年4月3日向夏腊梅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法有效,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本院依法支持。 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已收到的房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款66万元,被告亦予以同意,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孙某某、夏腊梅与被告王星星就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川周公路XXX号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王星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孙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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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鉴于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381民撤1758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被告王星星于2016年4月3日向夏腊梅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法有效,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本院依法支持。 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已收到的房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款66万元,被告亦予以同意,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孙某某、夏腊梅与被告王星星就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川周公路XXX号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王星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孙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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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系争两套房屋购买于陈某1、宋某某、陈某2家庭关系存续期间,现陈某1、宋某某已离婚,且系争两套房屋具备分割条件,故系争两套房屋不宜由三人继续共有,陈某1请求分割,本院予以准许。 家庭共同共有的财产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适当考虑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考虑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本案系争两套房屋取得时,陈某2年仅11岁,对购买系争两套房屋无任何出资,其所取得的份额完全基于父母的赠与。系争两套房屋面积较大,属于徐汇区相对高端的商品房,现陈某1、宋某某均已步入花甲之年,劳动能力日渐减弱,而陈某2尚处于青壮年,有能力创造更多的财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以两被告一房二卖,合同已不具备履行条件为由提出解约,两被告则抗辩称原告未按约支付房款,违约方在原告而非被告,两被告据此已于2015年年底通知解约。对此,本院认为,从合同履行过程及相关证据材料来看,被告秦某某全程配合原告进行了钱款的转入、转出,并于2015年8月7日出具确认书认可原告在收到动迁协议原件和五联单后再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现两被告以原告未足额缴纳首期及第二期房款为由,认为原告存在违约行为的依据不足。即便原告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两被告也并无证据证明其已据此行使解除权。因此两被告依据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的约定主张双方合同已于2015年年底解除,并有权没收原告已付购房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在双方合同仍有效成立、未被解除的情况下,两被告擅自与案外人进行房屋交易,且已将系争房屋交付给案外人,致使双方合同不具备履行条件,原告因此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合同解除时间应以诉状送达时间为准即2019年3月27日。合同解除后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重复起诉是指两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2017)沪0110民初23489号案件虽然与本案当事人相同,但诉讼标的不尽相同,前案原告主要基于财产返还主张权利而本案原告则全案着眼于合同的损害赔偿,另出现了原告就(2017)沪0115民初23094号案件确实无力执行的这一事实,故本院认定本案不构成重复处理。 就实体而言,被告一再强调其为系争房屋实际权利人,但其未曾通过诉讼主张、确认权利;被告提供的2016年3月11日书面材料并无贾2签名确认,至多证明被告希望通过操作使系争房屋登记于其名下,被告亦自认因贾2反悔,该变更登记并未实际履行;被告提供的一系列其他证据亦不能达到其为系争房屋实际权利人的证明目的,故就被告该节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原、被告恶意出售系争房屋,被告基于自愿两次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明确因系争房屋买卖产生诉讼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由其承担,而系争房屋的原权利人贾2基于损害赔偿之诉取得了向原告主张全部房屋价值损失的权利。根据被告的承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中以“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预告登记费1,400元和团购费10万元由被告收取,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并无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为由驳回了原告对预告登记费和团购费的诉请。2019年8月22日,原告将深长城公司和世联公司同时列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团购费1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另查明,被告深长城公司作为甲方(委托方)、被告世联公司作为乙方(受托方),双方签订了《中洲里程项目销售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合作房源范围为中洲里程尚公馆LOFT产品共计房源65套及中洲里程商铺共计房源35套;委托合作销售期限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乙方向客户收取如下团购服务费后,客户可享受相应购房优惠:客户购买中洲里程尚公馆LOFT,支付10万元团购服务费,享受总价优惠20万元的购房优惠;乙方向客户收取的团购服务费,作为乙方为项目做渠道分销资源整合推广费用、所有签约渠道服务商的佣金等,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合法有效。审理中,被告辩称原告系重复起诉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虽就涉案的《转让协议》提起两次诉讼,但原告的诉求不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复起诉的范围,故被告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明知无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仍与原告签订,原告因未获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未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款,故要求解除《转让协议》,被告返还转让款并赔偿损失,被告则坚持辩称转让的系使用权,且因系争房屋被拆迁,合同自然终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庭审查明,系争房屋原属被告所有,后被告因拖欠债务系争房屋的产权经司法程序于2003年12月18日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名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合法有效。审理中,被告辩称原告系重复起诉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虽就涉案的《转让协议》提起两次诉讼,但原告的诉求不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复起诉的范围,故被告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明知无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仍与原告签订,原告因未获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未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款,故要求解除《转让协议》,被告返还转让款并赔偿损失,被告则坚持辩称转让的系使用权,且因系争房屋被拆迁,合同自然终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庭审查明,系争房屋原属被告所有,后被告因拖欠债务系争房屋的产权经司法程序于2003年12月18日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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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合法有效。审理中,被告辩称原告系重复起诉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虽就涉案的《转让协议》提起两次诉讼,但原告的诉求不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复起诉的范围,故被告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明知无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仍与原告签订,原告因未获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未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款,故要求解除《转让协议》,被告返还转让款并赔偿损失,被告则坚持辩称转让的系使用权,且因系争房屋被拆迁,合同自然终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庭审查明,系争房屋原属被告所有,后被告因拖欠债务系争房屋的产权经司法程序于2003年12月18日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名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被告抗辩其系受胁迫签订该协议并交出涉案房屋相关的动迁协议等材料,其没有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的意思表示,但被告并未提供其系受胁迫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此难以采信,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在该协议上签字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房地产买卖协议》中约定以已届清偿期之借款本息冲抵购房款,于法不悖。原、被告均认可已发生的实际借款本金总额为7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房地产买卖协议》中同意以协议中涉及的借款本息抵偿购房款,系被告对其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故70万元借款本金的实际借款人系被告抑或案外人,并不影响原、被告间成立以借款本息抵偿购房款之意思表示,被告以其并非实际借款人为由否认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同时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2011年12月25日,原、被告签订协议,虽然约定了周某某保证如数向卖方(夏某与张雅静)要回黄文娟已付卖方的购房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时间为:查封并拍卖夏某与张雅静的第二套房屋结束,但未约定被告应承担的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协议支付原告钱款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收取了原告915,000元,被告应返还原告扣除为办理委托事项支出的合理费用后的钱款。现原、被告对被告支出的保全费5,000元、仲裁费33,201元、差旅费3,000元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仲裁案件中原告聘请的律师及被告提供的律师代理费发票,由本院确定为律师代理费2万元。关于借款的利息,根据法院诉讼保全的相关规定,原告给付被告的70万元足以为保全205万元财产提供现金担保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龙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与原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补充附加协议》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对此,本院认为,包括系争房屋在内的浦东新区江东路XXX弄XXX号楼是被告龙某公司从上海中星集团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转让所得,而杨某某系被告申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公司受让系争房屋后与原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将系争房屋转让给原告,且《房屋转让协议书》、《补充附加协议》中也明确杨某某应按规定提供相关必须的材料,杨某某在交付房屋时(08年2月25日前),同时出具该房的大产证拥有人(凌某房产公司)的证明材料及相关的其他证明该房材料。且事后杨某某在被告凌某公司出具系争房屋为被告龙某公司所得,待完善后由凌某公司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证明上签名。由此可见,系争房屋的出售人是被告龙某公司,杨某某系作为被告龙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补充附加协议》,杨某某的签约行为系职务行为,因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以其非系争房屋产权人且未获得产权人即第三人的授权而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定金合同无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签订的定金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但由于被告在签订定金合同时未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导致双方合同无法履行,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现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定金合同,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60万元。被告辩称260万元中有10万元系原告与龚勇芬之间的个人借款,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另要求被告赔偿双倍定金差额50万元、房价上涨损失19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辩称系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在2016年3月3日进行后续付款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原告主张未进行后续付款系因发现系争房屋上存在抵押、查封情况,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在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严某、晋某、嘉帆公司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及《房地产买卖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严某要求确认上述两份合同于2018年10月12日庭审之日解除,晋某、嘉帆公司对此均表示同意,故本院确认《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及《房地产买卖合同》均于2018年10月12日解除。 就合同解除的原因,严某称系因晋某未将系争房屋上的抵押、查封及时解除导致无法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故晋某违约;晋某则表示严某未按时交付定金至50万元,故严某违约。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的约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虽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但因所转让的涉案房屋无建房审批报告,亦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故该房屋应属非法建筑物,依法不得转让,故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000,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虽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但因所转让的涉案房屋无建房审批报告,亦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故该房屋应属非法建筑物,依法不得转让,故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000,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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