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第一、在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时,上诉人田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在上诉人英博(哈尔滨)啤酒销售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及未休年假的证据材料,且劳动仲裁部门亦没有对此进行仲裁,上诉人田某计算的由上诉人给付休息日工资302806元及未休年假工资22575元,没有计算依据。上诉人田某在上诉人英博(哈尔滨)啤酒销售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存在不定时工时制的工作方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即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工作方式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给付加班工资的问题。对于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第2条第3款是否应撤销及劳动合同第6条是否应认定无效的问题,原审法院判决时并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内容进行判决。上诉人田某所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及应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付休息日、未休年假工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第二、关于上诉人英博(哈尔滨)啤酒销售有限公司所提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该协议约定的给付经济补偿金54652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第一、在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时,上诉人田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在上诉人英博(哈尔滨)啤酒销售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及未休年假的证据材料,且劳动仲裁部门亦没有对此进行仲裁,上诉人田某计算的由上诉人给付休息日工资302806元及未休年假工资22575元,没有计算依据。上诉人田某在上诉人英博(哈尔滨)啤酒销售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存在不定时工时制的工作方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即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工作方式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给付加班工资的问题。对于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第2条第3款是否应撤销及劳动合同第6条是否应认定无效的问题,原审法院判决时并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内容进行判决。上诉人田某所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及应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付休息日、未休年假工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第二、关于上诉人英博(哈尔滨)啤酒销售有限公司所提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该协议约定的给付经济补偿金54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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