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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控方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被告人当庭认罪,如实供述,可依法对刘某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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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控方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的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已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酌情给予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案情及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对被告人苏某某进行社区矫正评估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其不致再重新危害社会。本院采纳控方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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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控方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罪事实及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武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发生交通肇事经过,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山西省古交市司法局给本院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武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被告人武某某可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武某某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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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进行社区调查评估,也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对其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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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刑初1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 鸥审判员 苗 宇审判员 付佳杰 书记员:呼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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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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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控方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事实及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大型客车载乘40名下班的员工转弯占道致一人死亡,致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的彩钢简易房及晋BM7615轿车损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胡某某的亲属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本案所涉及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较多;孟凡涛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均在秦皇岛市卢龙县,诉讼不方便;且孟凡涛经本院合法传唤为到庭;李某某在庭审中辩解其是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机,是在履行职务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该由公司赔偿。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赔偿数额有争议。为了避免刑事案件的过于迟延,本院对刑事部分先行判决。附带民事诉讼依法予以继续审判。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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