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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再审改判无罪司法赔偿赔偿决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生效裁定为本院作出,本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17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对张某某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按每日284.74元计算。张某某自2011年4月1日被刑事羁押,至2015年11月30日被释放,羁押天数为1705天,应予赔偿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数额为485481.7元。综合考虑张某某人身自由、精神受损等情况,对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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