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俪涞大酒店在员工守则上注明“工资是指本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工资内包涵每周加班一天休息日的加班补助及为办理各种保险的保险补助。”的工资构成方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工资(劳动报酬)的构成方式进行自主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就应遵照执行。俪涞大酒店制发的员工守则针对的是其单位的每位员工,应视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李某某在员工同意书上的签名是对员工守则的认可,即其与俪涞大酒店就劳动报酬的构成达成合意,虽然工资中涵盖办理各种保险的保险补助的约定与相关法律相悖,但是将加班工资包含在月工资中的约定仍具有法律效力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俪涞大酒店在员工守则上注明“工资是指本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工资内包涵每周加班一天休息日的加班补助及为办理各种保险的保险补助。”的工资构成方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工资(劳动报酬)的构成方式进行自主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就应遵照执行。俪涞大酒店制发的员工守则针对的是其单位的每位员工,应视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李某某在员工同意书上的签名是对员工守则的认可,即其与俪涞大酒店就劳动报酬的构成达成合意,虽然工资中涵盖办理各种保险的保险补助的约定与相关法律相悖,但是将加班工资包含在月工资中的约定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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