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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与袁金江、原审被告王某某、黄莲花、南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袁金江所乘坐黑CH2781号车辆,投保了上诉人平安保险牡丹江支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被上诉人袁金江被从车内甩出车外,造成右耳损伤。对该事实上诉人虽然提出异议,但未有证据证明其异议成立。而该事实被上诉人袁金江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佐证。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上诉人袁金江被甩出车外,右耳受伤,损害掉落的半截耳朵在车外找到。被上诉人在车外受伤,现无证据证明该伤情是其乘坐车上受到的损害结果,上诉人排除不了被上诉人是在车外被上诉人保险车辆碰撞等情况致伤,故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被上诉人身份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异议不成立。上诉人应当对被上诉人承担赔偿交强险的责任。原审判决正确。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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