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量刑的意见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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