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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兰某某逃逸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逃逸),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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