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凯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01民终1598号
阅读更多...冯国霞与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赵长银驾驶车辆遇冯国霞、石惠增发生交通事故,致冯国霞、石惠增受伤,赵长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因赵长银系金银建公司出租车司机,属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金银建公司应对冯国霞的合理损失,在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就冯国霞针对一审判决中营养费、护理费的异议,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结合遗嘱证明、具体伤情、鉴定结论、实际损失相关证据,并参照本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及相应营养标准,酌情认定应向冯国霞赔偿的护理费为25300元,营养费为2700元,并不存在明显低于合理标准的情况。二审期间冯国霞要求赔偿其为找护工而支付的中介费,该项主张于法无据,且并非其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故,本院对冯国霞该项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就冯国霞要求支付1290元餐费,一审期间冯国霞称该费用系护工餐费,一审法院认为该项请求于法无据 ...
阅读更多...高睿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八医学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问题为:1.第八医学中心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2.高睿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得到支持;3.鉴定费如何分担的问题。本院分别予以评析。 高睿上诉认为第八医学中心肾移植手术失败,导致其二次肾移植手术风险增大,过程时间长,医疗费增加,痛苦加大。根据《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八医学中心在为高睿诊疗过程中未尽告知义务、病历书写不规范,存在过错,建议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高睿对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高睿主张由于第八医学中心的诊疗行为而导致肾移植手术失败,病程长、痛苦大,但《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
阅读更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等与王玉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是否过高。对此本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多种因素确定。本案中,康维永和王世桥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负同等责任。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责任认定,并考虑到交通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多项因素,酌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1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上诉称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应调整为5万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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