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凯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01民终1598号
阅读更多...冯国霞与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赵长银驾驶车辆遇冯国霞、石惠增发生交通事故,致冯国霞、石惠增受伤,赵长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因赵长银系金银建公司出租车司机,属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金银建公司应对冯国霞的合理损失,在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就冯国霞针对一审判决中营养费、护理费的异议,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结合遗嘱证明、具体伤情、鉴定结论、实际损失相关证据,并参照本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及相应营养标准,酌情认定应向冯国霞赔偿的护理费为25300元,营养费为2700元,并不存在明显低于合理标准的情况。二审期间冯国霞要求赔偿其为找护工而支付的中介费,该项主张于法无据,且并非其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故,本院对冯国霞该项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就冯国霞要求支付1290元餐费,一审期间冯国霞称该费用系护工餐费,一审法院认为该项请求于法无据 ...
阅读更多...冯国霞与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赵长银驾驶车辆遇冯国霞、石惠增发生交通事故,致冯国霞、石惠增受伤,赵长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因赵长银系金银建公司出租车司机,属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金银建公司应对冯国霞的合理损失,在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就冯国霞针对一审判决中营养费、护理费的异议,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结合遗嘱证明、具体伤情、鉴定结论、实际损失相关证据,并参照本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及相应营养标准,酌情认定应向冯国霞赔偿的护理费为25300元,营养费为2700元,并不存在明显低于合理标准的情况。二审期间冯国霞要求赔偿其为找护工而支付的中介费,该项主张于法无据,且并非其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故,本院对冯国霞该项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就冯国霞要求支付1290元餐费,一审期间冯国霞称该费用系护工餐费,一审法院认为该项请求于法无据 ...
阅读更多...冯国霞与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赵长银驾驶车辆遇冯国霞、石惠增发生交通事故,致冯国霞、石惠增受伤,赵长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因赵长银系金银建公司出租车司机,属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金银建公司应对冯国霞的合理损失,在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就冯国霞针对一审判决中营养费、护理费的异议,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结合遗嘱证明、具体伤情、鉴定结论、实际损失相关证据,并参照本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及相应营养标准,酌情认定应向冯国霞赔偿的护理费为25300元,营养费为2700元,并不存在明显低于合理标准的情况。二审期间冯国霞要求赔偿其为找护工而支付的中介费,该项主张于法无据,且并非其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故,本院对冯国霞该项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就冯国霞要求支付1290元餐费,一审期间冯国霞称该费用系护工餐费,一审法院认为该项请求于法无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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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高睿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八医学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问题为:1.第八医学中心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2.高睿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得到支持;3.鉴定费如何分担的问题。本院分别予以评析。 高睿上诉认为第八医学中心肾移植手术失败,导致其二次肾移植手术风险增大,过程时间长,医疗费增加,痛苦加大。根据《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八医学中心在为高睿诊疗过程中未尽告知义务、病历书写不规范,存在过错,建议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高睿对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高睿主张由于第八医学中心的诊疗行为而导致肾移植手术失败,病程长、痛苦大,但《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
阅读更多...高睿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八医学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问题为:1.第八医学中心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2.高睿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得到支持;3.鉴定费如何分担的问题。本院分别予以评析。 高睿上诉认为第八医学中心肾移植手术失败,导致其二次肾移植手术风险增大,过程时间长,医疗费增加,痛苦加大。根据《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八医学中心在为高睿诊疗过程中未尽告知义务、病历书写不规范,存在过错,建议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高睿对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高睿主张由于第八医学中心的诊疗行为而导致肾移植手术失败,病程长、痛苦大,但《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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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北京市清华志清中学与江春华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志清中学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如何承担的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只适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提供劳务所产生的纠纷,本案系个人与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因而本案不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认定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虽然一审法院对本案案由的确定不当,但该案由的确定,不影响法律的适用。 一、关于志清中学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过审查志清中学提交的《钢结构加建项目预算单》并结合志清中学的陈述,应认定志清中学发包的工程范围包括了后挖独立基础地梁、独立基础、地梁、回填等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等结构工程 ...
阅读更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等与王玉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是否过高。对此本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多种因素确定。本案中,康维永和王世桥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负同等责任。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责任认定,并考虑到交通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多项因素,酌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1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上诉称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应调整为5万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等与王玉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是否过高。对此本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多种因素确定。本案中,康维永和王世桥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负同等责任。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责任认定,并考虑到交通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多项因素,酌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1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上诉称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应调整为5万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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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等与王玉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是否过高。对此本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多种因素确定。本案中,康维永和王世桥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负同等责任。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责任认定,并考虑到交通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多项因素,酌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1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上诉称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应调整为5万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翟玉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认定翟玉英的残疾赔偿金及误工费,就此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一、关于残疾赔偿金的标准问题。翟玉英主张该费用应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提交了其所在工作单位壹伍壹拾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程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经本院审核,壹伍壹拾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据真实有效,可以认定翟玉英事发时在其所称工作地点工作一年以上,月收入为3800元。再结合其他证据,本院认定翟玉英在事发时在北京城镇工作一年以上,其收入来源于北京城镇,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一审中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即201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经核算,翟玉英的残疾赔偿金为73849元×17年×20%=251086.6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二、关于翟玉英的误工费问题 ...
阅读更多...翟玉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认定翟玉英的残疾赔偿金及误工费,就此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一、关于残疾赔偿金的标准问题。翟玉英主张该费用应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提交了其所在工作单位壹伍壹拾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程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经本院审核,壹伍壹拾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据真实有效,可以认定翟玉英事发时在其所称工作地点工作一年以上,月收入为3800元。再结合其他证据,本院认定翟玉英在事发时在北京城镇工作一年以上,其收入来源于北京城镇,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一审中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即201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经核算,翟玉英的残疾赔偿金为73849元×17年×20%=251086.6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二、关于翟玉英的误工费问题 ...
阅读更多...翟玉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认定翟玉英的残疾赔偿金及误工费,就此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一、关于残疾赔偿金的标准问题。翟玉英主张该费用应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提交了其所在工作单位壹伍壹拾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程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经本院审核,壹伍壹拾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据真实有效,可以认定翟玉英事发时在其所称工作地点工作一年以上,月收入为3800元。再结合其他证据,本院认定翟玉英在事发时在北京城镇工作一年以上,其收入来源于北京城镇,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一审中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即201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经核算,翟玉英的残疾赔偿金为73849元×17年×20%=251086.6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二、关于翟玉英的误工费问题 ...
阅读更多...翟玉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认定翟玉英的残疾赔偿金及误工费,就此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一、关于残疾赔偿金的标准问题。翟玉英主张该费用应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提交了其所在工作单位壹伍壹拾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程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经本院审核,壹伍壹拾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据真实有效,可以认定翟玉英事发时在其所称工作地点工作一年以上,月收入为3800元。再结合其他证据,本院认定翟玉英在事发时在北京城镇工作一年以上,其收入来源于北京城镇,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一审中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即201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经核算,翟玉英的残疾赔偿金为73849元×17年×20%=251086.6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二、关于翟玉英的误工费问题 ...
阅读更多...翟玉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认定翟玉英的残疾赔偿金及误工费,就此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一、关于残疾赔偿金的标准问题。翟玉英主张该费用应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提交了其所在工作单位壹伍壹拾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程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经本院审核,壹伍壹拾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据真实有效,可以认定翟玉英事发时在其所称工作地点工作一年以上,月收入为3800元。再结合其他证据,本院认定翟玉英在事发时在北京城镇工作一年以上,其收入来源于北京城镇,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一审中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即201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经核算,翟玉英的残疾赔偿金为73849元×17年×20%=251086.6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二、关于翟玉英的误工费问题 ...
阅读更多...翟玉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认定翟玉英的残疾赔偿金及误工费,就此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一、关于残疾赔偿金的标准问题。翟玉英主张该费用应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提交了其所在工作单位壹伍壹拾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程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经本院审核,壹伍壹拾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据真实有效,可以认定翟玉英事发时在其所称工作地点工作一年以上,月收入为3800元。再结合其他证据,本院认定翟玉英在事发时在北京城镇工作一年以上,其收入来源于北京城镇,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一审中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即201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经核算,翟玉英的残疾赔偿金为73849元×17年×20%=251086.6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二、关于翟玉英的误工费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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