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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凯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0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两个问题,现分述如下: 第一,本案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比例是否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赵某永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右侧通行的违法行为与王新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均为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双方具有同等过错。在双方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根据双方的过错行为,一审法院认定金凯某公司承担50%的赔偿比例并无不当。赵丽丽、孙桂荣上诉主张金凯某公司应承担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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