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认定翟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及误工费,就此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一、关于残疾赔偿金的标准问题。翟某某主张该费用应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提交了其所在工作单位壹伍壹拾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程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经本院审核,壹伍壹拾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据真实有效,可以认定翟某某事发时在其所称工作地点工作一年以上,月收入为3800元。再结合其他证据,本院认定翟某某在事发时在北京城镇工作一年以上,其收入来源于北京城镇,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一审中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即201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经核算,翟某某的残疾赔偿金为73849元×17年×20%=251086.6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二、关于翟某某的误工费问题。如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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