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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史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平安财险秦某某支公司上诉对史金某的月收入数额有异议。史金某系海港医院退休返聘的主任医师,本案一审时,其提交了单位出具的工资每月为4000元的误工证明,根据其职业性质和证据情况,一审认定其误工工资的数额比较合理。另外,平安财险秦某某支公司称史金某存在挂床现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平安财险秦某某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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