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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永某物资有限公司、姜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被上诉人姜某某所受之伤,已于2015年11月24日,经秦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5]0300464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其属于工伤。并于2016年3月25日,经秦某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秦劳鉴2016年0241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其构成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伤后8个月。上诉人秦某某永某物资有限公司并未对该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故该鉴定结论已发生法定效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上诉人姜某某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诉人秦某某永某物资有限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姜某某不是其职工,其不承担被上诉人姜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上诉人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一审法院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判决论述及数额计算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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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秦皇岛市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1428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上诉人刘某某所受伤为工伤。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规定,“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执行。”承建公司未为刘某某办理工伤保险,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应由承建公司按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刘某某支付工伤费用。(一)、关于刘某某的上诉请求。1、关于刘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承建公司主张刘某某日工资为45元,并主张刘某某已领取2006年10月份13天工资590元,在二审诉讼中又提交了(2008)海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该判决书第3页确认刘某某10月份上班13天领取590元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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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1428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上诉人刘某某所受伤为工伤。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规定,“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执行。”承建公司未为刘某某办理工伤保险,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由承建公司按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刘某某支付工伤费用。(一)、关于刘某某的上诉请求。1、关于刘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承建公司主张刘某某日工资为45元,并主张刘某某已领取2006年10月份13天工资590元,在二审诉讼中又提交了(2008)海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该判决书第3页确认刘某某10月份上班13天领取590元工资。由于刘某某10月份上班13天领取590元工资的事实已为生效的(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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