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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晟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钱卫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江苏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诉人出具的付款方式为转账的收款收据、与上诉人签订的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以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款收据等证据,充分说明了三方存在以房抵顶工程款的事实。因是抵债行为,上诉人主张未收到被上诉人的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该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因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房屋的单价已做约定,故对上诉人认为协议约定抵房是按套抵债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该合同约定,上诉人应于交房后180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上诉人虽于2008年7月25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仍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逾期办理产权证书违约金7053.48元。由于上诉人交付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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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江苏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诉人出具的付款方式为转账的收款收据、与上诉人签订的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以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款收据等证据,充分说明了三方存在以房抵顶工程款的事实。因是抵债行为,上诉人主张未收到被上诉人的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该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因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房屋的单价已做约定,故对上诉人认为协议约定抵房是按套抵债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该合同约定,上诉人应于交房后180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上诉人虽于2008年7月25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仍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逾期办理产权证书违约金7053.48元。由于上诉人交付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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