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黑色电动自行车1辆、锁具1套,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作出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获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作案时已年满75周岁、如实供述并且认罪认罚、赃物已经缴回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 日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附: 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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