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两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证人李某1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可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1未离开现场,当场被巡逻交警控制,其行为不构成逃逸。被告人张某1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与他人驾驶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当场死亡、四人受伤,三方车辆受损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报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系初犯,认罪悔罪,且民事部分与被害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违法犯罪记录前科,且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甲在发生事故后驶离现场,应认定为逃逸。被告人孙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齐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助,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齐某某在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伤者,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在亲属的配合下积极赔偿了受害方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赔偿了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致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情节恶劣,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赔偿了受害方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致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志平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志平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志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致一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致一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孟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一直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可成立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在亲属的配合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二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赔偿了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伤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受害方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和受害人是父子关系,取得了受害方其他亲属的谅解,综合上述情节,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过刑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其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就民事赔偿问题与受害人家属已达成调解,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情节恶劣,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致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且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赔偿了受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方家属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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