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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朱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当庭出示了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款经原告催要后被告未能偿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限判决生效后五日,被告朱海生偿还原告杨某借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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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方作为接受货币方为合同履行地,因原告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XXX弄XXX号XXX室,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另外,因本案系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承诺,“对本借条如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根据上述约定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  综上,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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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方作为接受货币方为合同履行地,因原告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XXX弄XXX号XXX室,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另外,因本案系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承诺,“对本借条如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根据上述约定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  综上,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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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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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方作为接受货币方为合同履行地,因原告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XXX弄XXX号XXX室,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另外,因本案系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承诺,“对本借条如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根据上述约定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  综上,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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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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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方作为接受货币方为合同履行地,因原告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XXX弄XXX号XXX室,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另外,因本案系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承诺,“对本借条如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根据上述约定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  综上,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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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方作为接受货币方为合同履行地,因原告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XXX弄XXX号XXX室,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另外,因本案系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承诺,“对本借条如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根据上述约定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  综上,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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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方作为接受货币方为合同履行地,因原告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XXX弄XXX号XXX室,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另外,因本案系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承诺,“对本借条如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根据上述约定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  综上,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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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方作为接受货币方为合同履行地,因原告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XXX弄XXX号XXX室,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另外,因本案系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承诺,“对本借条如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根据上述约定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  综上,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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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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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方作为接受货币方为合同履行地,因原告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XXX弄XXX号XXX室,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另外,因本案系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承诺,“对本借条如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根据上述约定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  综上,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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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方作为接受货币方为合同履行地,因原告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XXX弄XXX号XXX室,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另外,因本案系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承诺,“对本借条如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根据上述约定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  综上,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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