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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进行社区调查评估,也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对其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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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向右转弯时未提前开启转向灯,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虽有犯罪前科但鉴于其自愿认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审前社会调查,对其依法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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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上路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许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犯罪情节,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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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至庭审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姜跟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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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悔罪,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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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驾驶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甲不构成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与本院认定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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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补偿并得到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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