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不当操作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其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并履行完毕,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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