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代普淑举示的证据虽然真实,从其回执内容看,是因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口角纠纷,李某某认识错了,并向代普淑之女赔礼道歉,并不能达到代普淑证明其受到威胁签订协议的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李某某是否应向代普淑支付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的问题。本案事故发生后,代普淑与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现无证据证明双方达成的协议有欺诈、胁迫的情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案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1、一审判决确定张某某的误工费是否正确;2、案涉施救费720元、挂号费6.5元、门诊费488.9元的实际支付人是谁。 因张某某在一审中自己陈述“其是做临时工,每年做工时间为3-4个月,做工时,每天450元,不做就没有工作”属实,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张某某伤后的误工费按每天100元计算,计算的时限从受伤之日起(即2019年7月18日)至定残日前一日(即2020年1月7日)止,共计174天,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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